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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前业委会成员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发表于2013-12-11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选举方式的公告》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第二条:“知法守法”, 前业委会委员黄福康是物权移交组长,完全懂得物权移交有关法律法规,然而换届物权移交他拒不执行,知法违法,不具备候选人条件,和其他如违法搭建一样,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前业委会其他成员也都没有资格,他(她)们侵害业主利益:

(1)违反规定,盗支业主巨额维修资金600万

(2)巨额公益金去向不明,且未作任何合理的解释

(3)2012年的账目未进行审计,违反财务审计法

(4)未履行监督物业的职责,以致物业服务质量低下,小区整体居住环境越来越差

(5)拒不执行换届移交,以致换届审计工作无法进行,致使业主三年的损失可能无法追回,同时也给即将产

    生的新业委会制造障碍,拒绝换届移交的行为是又一次侵害春城业主合法权益,于法不容。

 综上可见前业委会成员毫无责任心,毫无公益心,毫无社会公信力,更谈不上公正廉洁,完全不符合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完全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发表于2013-12-11

同意,不仅没资格,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2013-12-12
引用:春城20012在2013-12-11 22:44:20写道:
1楼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选举方式的公告》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第二条:“知法守法”, 前业委会委员黄福康是物权移交组长,完全懂得物权移交有关法律法规,然而换届物权移交他拒不执行,知法违法,不具备候选人条件,和其他如违法搭建一样,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前业委会其他成员也都没有资格,他(她)们侵害业主利益:  (1)违反规定,盗支业主巨额维修....

 前业委会委员完全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你不要重新设置什么条条框框,你们炮制出的新的业主召集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家中有违章建筑,很多人还拒交物管费,甚至有的人还不是产权人,这样的人都可以做业主召集人,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你们把业主的容忍当做软弱可欺,把业主当呆子,反过来却还要指责别人没有资格,这样的行径毫无道理。不要再弹盗支业主巨额维修资金600万、巨额公益金去向不明的老调了,业委会早已把你们告上法庭,你们连出庭的勇气都没有。你如果执迷不悟,有种就报上实名,马上追究你造谣诽谤的罪责,你好自为之吧!

发表于2013-12-12
引用:春城20012在2013-12-11 22:44:20写道:
1楼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选举方式的公告》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第二条:“知法守法”, 前业委会委员黄福康是物权移交组长,完全懂得物权移交有关法律法规,然而换届物权移交他拒不执行,知法违法,不具备候选人条件,和其他如违法搭建一样,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前业委会其他成员也都没有资格,他(她)们侵害业主利益:  (1)违反规定,盗支业主巨额维修资金60....

 同意!

发表于2013-12-12
引用:春城20012在2013-12-11 22:44:20写道:
1楼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选举方式的公告》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第二条:“知法守法”, 前业委会委员黄福康是物权移交组长,完全懂得物权移交有关法律法规,然而换届物权移交他拒不执行,知法违法,不具备候选人条件,和其他如违法搭建一样,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前业委会其他成员也都没有资格,他(她)们侵害业主利益:  (1)违反规定,盗支业主巨额维修资金60....

引用:航模教练在2013-12-12 09:55:15写道:
4楼

 同意!

 应该说是完全没有资格!并且即便参选也绝对不会得到广大业主的支持!他们参选就是想实现董承的老业委会复辟梦的!

发表于2013-12-12

 马到成功2001又在发威,威胁说“有种的报出实名”,你报了没有?

春城20012所说的 5 点完全是事实,如与事实不符,有种的你马到成功完全可以拿出证据来反驳,应该就事论事,如果你由于文化水平欠缺的原因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说,那就闭起你的嘴不许耍流氓腔威胁人,改一改你的本性,认真听听业主的评论。

发表于2013-12-12
引用:春城20012在2013-12-12 14:30:46写道:
6楼

 马到成功2001又在发威,威胁说“有种的报出实名”,你报了没有?  春城20012所说的 5 点完全是事实,如与事实不符,有种的你马到成功完全可以拿出证据来反驳,应该就事论事,如果你由于文化水平欠缺的原因实在不知道该怎么说,那就闭起你的嘴不许耍流氓腔威胁人,改一改你的本性,认真听听业主的评论。

是的, 这伙腐败分子还想继续腐败?做梦!

发表于2013-12-12
引用:春城20012在2013-12-11 22:44:20写道:
1楼

《上海市闵行区关于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业主委员选举方式的公告》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第二条:“知法守法”, 前业委会委员黄福康是物权移交组长,完全懂得物权移交有关法律法规,然而换届物权移交他拒不执行,知法违法,不具备候选人条件,和其他如违法搭建一样,没有资格参选新业委会;   前业委会其他成员也都没有资格,他(她)们侵害业主利益:  (1)违反规定,盗支业主巨额维修资金60....

 楼主句句说在理上,理当如此!

发表于2013-12-12

马到成功说的不错, 只是比较直白。你如果是有依据的话,为什么不敢来法院应诉?你不也说了“有种”这词了吗?我不说有种没种,我说是你们没胆量来,对吧?

发表于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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