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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共管账户开设问题

发表于2013-08-16

根据沪房地资物(2004)198号通知执行上银发(2004)92号的规定。第五条业主大会专用存款账户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1)既然新的业主大会已通过与新物业开设共管账户,那可以先撤销原来开设的账户,然后再开设一个共管账户。这也不违反法规。请业委会与房办,康办沟通一下,尽早解决共管账户问题。2)再从2013年收到的建行业主年度结存单显示--原来的账号物业是外高桥,现在物业已是盛孚,这账号没真实性,同时也不符合法规。这个问题希望业委会,房办,康办注意。

发表于201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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