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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维修基金要续交

发表于2014-02-26

根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补建或者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采用分期交纳的方式,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由业主一次性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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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不是用完就算,低于标准,我们业主还要再补交,

 

所以,反对业委会主任,不让业主知道,私自动用业主维修基金的行为.不管内容如何,行为一定要合法,

既然有业委会章程,就要按照章程;如果章程不合理,就修改章程,而不是如骗子一样,两个人代表全体业主.

发表于2014-02-26

维修基金的问题,不应是单纯反对什么什么人。

任何项目,都需要经过合理的流程,合法使用维修基金。而不是用来打倒这个打倒那个的手段。

发表于2014-02-26

这个没征求意见的三方通话,是否已经动了银行维修基金账款.如果已经动了款项,肯定违法.


1. 不合程序: 未征求业主意见,私自声称三期大部分业主同意,是欺骗的行为;

2.没有招标流程:指定某公司实施.有私下交易左右口袋的嫌疑.不知道这20万,到底有多少真的能用到实处.

3.这种毫无王法的公告,竟然有业委会的主任署名,并加盖业委会的章.如果真的付诸实施,那么两个署名的主任以及章子的保管者肯定要负法律责任.

4.希望业委会能再次公告能出面澄清下,及时纠错改正;如果真的觉得有必要实施,也请按章办事,征求业主意见,业主也不是不讲道理.平时乱糟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了,但这种直接掏空业主的行为,绝对不能忍受.


要明确一点,维修基金是我们业主自己的钱,不是你们家的,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要用就要经过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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