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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11月4-11日,征求意见只有七天!七天!再不说话,你就没机会啦!

发表于2015-11-04

    很重要的三项议事规则,写了九个月,征求意见只有七天(11月4-11日),而且只在一个地方张帖,一般业主都不一定注意到。大家留心看看,越多人提出个人建议,就能得到更多重视。书面交给筹备组(康办蒋杰主任)。

    老百姓声音弱,但众志成城,蚂蚁雄兵,康城,侵权、被侵权几乎是家常便饭。

    说话,要讲究场合、地方。请大家在有效的地方,发声。而不仅仅是牢骚和抱怨。

    再不发声,康城又要黑暗三年。

发表于2015-11-04

《上海康城 小区管理规约》

(征询稿)

 

为了维护上海康城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变更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换届改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实施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纠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业主、使用人有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义务。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方面:在停车区域规范有序的停放车辆;

(二)宠物饲养方面:有证饲养,须有绳锁遛狗,并及时清理粪便;

(三)绿化卫生方面:爱护绿化,保护环境,不踩踏、乱扔垃圾;

(四)楼道环境方面:楼道等公共部位不堆放杂物,不乱张贴、乱涂写;

(五)装修装饰方面: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使用人限期改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用作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作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方式予以制止,以及将违法施工人员清理出物业管理区域;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业主或使用人有以下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为,且经物业服务企业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从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中列支: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群租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条前款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费用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处理或从物业共用部位的收益中列支。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第十四条 (启动选聘程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 3 个月;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提前终止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物业服务资质的;

(四)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

第十五条 (制定选聘方案)

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代表会议等形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本小区《管理规约》的约定、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因素,草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应当包括选聘方式、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内容。 

本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为续聘或公开招投标方式,如果公开招投标发生流标的,即转为协议选聘的方式。

各业主同意,具体方式应由业主委员会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并征求居委会和房管部门建议后,在选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完善选聘方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草拟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听取小区业主、居委会、房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完善选聘方案,并于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七条 (通过选聘方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将选聘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 (落实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选聘方案约定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选聘结果和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在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业主委员会不得越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九条 (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莘庄镇人民政府或者莘庄房管办事处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临时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莘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在业主委员会正常任期内,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闵行区 康城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

   年   月   日



发表于2015-11-04

《 上海康城 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征询稿)

 

为了规范上海康城小区(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账务由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

(三)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主在转让或者抵押其物业时,所交纳的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 (维修资金不足时的筹集)

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次筹集资金余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按下列方式筹集,再次筹集后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

(一)分期交纳,3个月内筹集完毕;

(二)根据该幢或该门号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开具代收收据;此款项为专项代收,不得用以抵扣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屋顶或外墙面渗漏水,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情形;

(五)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六)物业维修、新增和更新费用单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上述物业维修及更新实施完毕后3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物业维修更新情况和费用结算情况,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确认。

住宅部分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或共用的物业及其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的费用单项在1000元以上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除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共有或共用的物业及其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应当召集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的程序应当按照沪房地资物【2006】286号《关于加强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实施。业主有义务配合、支持、监督维修更新的实施。

第四条(维修费用的承担)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约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拥有部分共用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共用部分的所需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的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动用维修资金。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审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更新费用需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或物业公共部位的收益中列支:(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审价的;

(二)物业维修、更新或改造费用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

(三)物业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工程;

(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

第六条(财务审计制度)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审计单位对该届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财务审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应及时向委托的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3、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工程项目方案的表决结果或决议、会议记录等;

5、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项目合同、审价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

6、有关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收支的相关材料;

7、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在15日内向审计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或未提出实质性问题的,审计单位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账目的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 
   (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 
   (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

第八条 (违约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在业委会正常任期内,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闵行区上海康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

   年   月   日


发表于2015-11-05
zhq911002,您好!您所发的帖子“11月4-11日,征求意见只有七天!七天!再不说话,你就没机会啦!”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5-11-05

真是够长的。

发表于2015-11-05
很多时候不是不说话,是没有看到更好的选择,或者说反对而反对也不解决问题,导致很多人弃权。
发表于2015-11-05
之后往往会出现一种乱世出“英雄”的怪相
发表于2015-11-05

我没看明白,啥意思呀

发表于2015-11-05
所做的一切只为争取更多的反对票,下下策
发表于2015-11-05
如果反对是为了完善方案,那是为民谋福,如果反对是换批执政党,那是为己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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