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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自称“房办”工作人员说的是不是法规?

发表于2018-04-09

附件中的内容来自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合同第十三条款,说的是康城里所有利用全体业主公共部位经营产生的收入叫“公共收益”,其中10%由第三方每半年评估后,决定是否发给盛孚物业,具体还有一个评估方案,也一直没看见。然而这笔费用,已经被盛孚物业拿走,经过几回投诉后,三届业委会说是二届业委会做的,二届业委会说是“听取了民意,居委会意见后发给盛孚”。然而经过走访四居委,三居委会书记,康城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蒋主任后,均说只是做过满意度测评,但和公共收益分配无任何关联。       继续投诉,某自称“房办”工作人员回复称康办蒋主任已经回复做了测评,后又说,根据合同条款,是由所谓的甲方乙方决定该笔资金归属,也就是康城业委会和盛孚物业来决定。此话一出,令本人瞠目结舌,《物权法》呢?《上海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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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定》呢?

发表于2018-04-10

支持LZ,一定要追查去向,现在维修基金花的像流水,收益有流失,全体业的权益都遭到损害。

发表于2018-04-18
那个打假的又要说这个造谣了,反正把水搅浑,他们目的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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