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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自治管理

发表于2013-05-23


关于小区自治管理

((物权法))的实施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凭借这一规定,沪上已有小区意欲先行“试水”,开始筹谋实现“业主自治”的全新突破:即由业主委员会委托职业经理人担任小区“CEO”,由“职业管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小区“CEO”和原物业公司经理的差别在于,他是受聘于业委会而非其所在的物业公司,除领取报酬外,一切结余的利润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自主管理顺利,小区的管理费用还有可能因此扭亏为盈,小区依然是业主“说了算”,“自治”的本质并未改变。



  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指出,业委会对公有部位进行自治管理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并有可能最先在一些中小楼盘实现突破。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蔡兴发表示,“自治”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刚为人们所了解,在执行过程中仍有可能遇到问题。不过,申城目前有数百个小型社区,具备一大批有能力独自统领小区的物业“帅才”。一旦自主管理模式取得突破,将有可能成为众多小区的表率。


“为小区业主打工是职业经理人的梦想。”受聘于物业公司的小区经理虽然反复强调是为业主服务,但其行为受到了所在物业公司的种种制约,一旦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小区经理大多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一方是服务工作的对象,另一方却是自己的“衣食父母”,往往很难与业主真正沟通。

而以物业经理的身份受聘于业主,“东家”和服务对象合二为一,通过组织协调业委会聘请的保安、保洁等人员,帮助业主实现对小区物业的管理,“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职业的理想”。他表示,和他一样有着类似想法的物业经理还有很多。

  自治管理对于小型社区更加适合。“迷你社区”规模小,而物业企业的成本较高,在资金上难以维持,很难确保服务质量。同时,这种类型的小区,物业类型比较简单,采取自管模式,反倒能够降低成本,在管理方式上也比较灵活。小区采用哪种物业管理模式,都应从维护权益人的利益出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实际上明确了三种物业管理模式,即业主自治管理、物业服务公司管理、专业公司管理(或职业经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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