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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解读三四

发表于2003-06-20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冯晓芳 孙玉波)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的内容,规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示。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王策说,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则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验收手续,新旧物业管理企业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并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解读四:住房共用部位维修资金要专款专用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 冯晓芳)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说:“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设专项资金,且专款专用。” 这一问题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强调: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谢家瑾介绍,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已有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即“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施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4年多的实践证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以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范围和所有权不明确以及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所以,《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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