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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解读五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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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3-06-20 21:45: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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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五: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成泡影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冯晓芳 孙玉波)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高级工程师王玉平介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个别业主“搭车消费”、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将受到业主委员会和法律的监督。   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王玉平说,这一规定保障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活动,也符合条例所遵循的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物业服务收费困难常常使一些物业管理企业陷入举步维艰、濒临倒闭的困境。在经济发达城市上海,据向20家管理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了解,正常收费达到80%以上的仅有2家,60%至80%之间的有10家,有4家的收费率不到30%。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 冯晓芳)针对以往有的业主委员会不能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甚至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情况,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业主的监督权和管理权。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条例明确,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关制订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运作,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会议形式和表决方式:要求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处长王玉平介绍,业主的财产权利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之上。 解读七:物业管理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难了 新华网北京6月19日电(记者 冯晓芳 孙玉波)刚刚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执行。这样,物业公司今后将难以巧立名目收取服务费用。   建设部总经济师、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介绍,考虑到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物业管理市场发育还不完善,物业管理作为一种商品,应遵循等价和有偿原则,在国家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下,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和标准协商约定。条例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这些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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