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改建游泳池事件认清业委会的面目(连载)
- 发表于2013-07-06
- 发表于2013-07-07
今年2月26日,好蓝屋的施工人员开始着手游泳池违法改建。?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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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允许(或默许)好蓝屋在没有签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对游泳池进行违法改建,时间长达一个多月;三月中旬,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电话)干预,业委会迫于来自政府的压力,才于
- 发表于2013-07-10
游泳池的改建是否违法??xml:namespace>
先从程序合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按照通常的法定程序,业委会想游泳池改建,首先要向规划部门申报改建方案;经改建方案规划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改建方案在小区公示、征求业主意见;在得到业主同意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始施工。
那么,业委会为什么不按照通常的法定程序去做,就同意(或默许)好蓝屋的施工人员对游泳池进行改建?业委会有这样的权力吗?有多个现行的法规对此类事情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xml:namespace>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发表于2013-07-12
业委会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伙同好蓝屋擅自改建业主的游泳池的行为,同时违反了:?xml:namespace>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房屋、城管执法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甚至还包括我们小区的“山寨宪法”----三盛颐景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七)款:“拟订改建、重建建筑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 发表于2013-07-13
既然业委会无视业主利益,就启动罢免业委会.
- 发表于2013-07-23
篡改“二届三次业主大会征询表”的内容,对业主代表隐瞒事实真相 ?xml:name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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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二届三次业主大会征询表” 中把改建费用预算改成了“270万左右”;还增加了未经业委会同意、也未向业主公示的“租赁期限:2年;租赁费60000.00元/年。租赁期满与下届业委会商定续签事宜(改建费用按十年折算)”的条款,完全是绑架后八年业委会的恶劣行径,企图让好蓝屋长期霸占我们的游泳池。这次大会因有业主指出涉嫌程序违法而被暂停。
业委会在游泳池改建事情上的表现,人们不禁要要问,这个业委会究竟谁的业委会?!
- 发表于2013-07-23
二期的业主们还记得吗?选业委会时,现任的主任他老婆都上门游说了,让大家选她老公。原来是为了今天啊!
- 发表于2014-02-27
老调重弹,别样感触
- 发表于2014-02-27
再来看看,顺便加个精
- 发表于2014-02-27
如果要让物业听业主的话,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不要交物业费,别的东西都是假的,前前两年很认真的交物业费,没有业主的感觉,现在也不交了。坚决抵制物业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