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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涞亭南路颐景园小区的停车场又在搭建违章建筑,三驾马车们都知道吗??!!!

发表于2013-08-29

     涞亭南路颐景园小区的停车场又在搭建违章建筑,三驾马车们都知道吗??!!!知道为何不阻止?是什么部门出租出去的,又是什么单位租赁的,请回复,小区业主有知情权,请有关部门公示!!!!!

发表于2013-08-30

发表于2013-08-31

是物业借出去的,承租人实际是业委会某人找来的,所以这违章搭建是没有人管,强烈要求拆除。

发表于2013-08-31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表于2013-08-31
引用:糊涂虫88在2013-08-31 20:58:49写道:
4楼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请业委会成员好好三思,好好学习,,不要一次又一次的犯同样的错误。

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业委会在增划停车位、出租游泳池、一户一车卡的变更等等,都不是按“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操作,目的是什么?...这就是业委会没有监督制度的弊病。下一届业委一定要吸取教训,要增设监督机制,对重大事件要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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