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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圣淘沙花园的保安想钱想昏了

发表于2014-09-09
标签:圣淘沙花园保安想 电脑 物业管理 
中秋节傍晚开车去圣淘沙花园亲戚家,从水清路大门进去,打卡时间为十七点零一分,出门的时间为二十二点。付钱时保安要收我们过夜费,问为何要收过夜费?保安说我的车是昨晚进门的,真是见到大头鬼了,昨晚我上夜夜班,车子停在单位停车场,怎么可能停在圣淘沙花园呢?当值就提出凝义!保安称电脑打卡不会错的。我就提出看监控录像,如果监控录像显示我的车是昨晚进门的,该出多少钱我付多少钱。可是保安不给看。无耐之下我只好报警。
两个保安见我报了警,就说算了算了,就付五元钱算了。真是岂有此理哪有此理?警已经报了,不能让警察同志白跑一趟,简直是开玩笑。那保安还理直气壮的说:警察来了也是要你付过夜费的,卡上明明打着是九月八号。我靠,此时才恍然大悟,电脑是没有出错,而是保安的人脑出错啦! 保安收钱收得日子真好过,真是收钱收得脑子都昏掉了。我确地告诉保安:今天是中秋节,是九月八日。这时保安的人脑继续出错,说我的车是上午九点进来的。你保安想要多收钱也不能胡说八道啊,保安就一句话设胡说:电脑打卡不会错的,卡上打的时间为九月八日十七点零一分。
这时警察同志到了,了解了情况的事实后问我们有什么想法?按事实的情况照规定付钱,但由于保安的错而再错的态度,担误了我的时间,总得表示点谦意吧,这是做人的最起码道理。可是最终没有见到保安有丝毫表示,如此的素质真是无缠头,也从侧面暴露出圣淘沙物业管理存在问题……
不知圣淘物业管理的有关领导看到此文何感想?不会也无缠头吧?
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𠗕晨

发表于2014-09-09

 我有同感,我家家人来我处,门口保安谎称超过一分钟要多收钱,我们下车看他的电脑,时间根本未到,他们就是这样连骗带诈,恶劣,素质很差,不知道管他们的物业知道否?真是太给圣淘沙小区抹黑了。                

发表于2014-09-09

  圣淘沙花园物业管理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停车收费的问题只不过冰山的一角。明明没过夜的硬说你过夜了,时不到的说你超过时了,没过八小时却按超过八小时收费。车主与保安为停车收费的矛盾经常发生。外面的公共停车场每天车辆进出频率要比圣淘沙花园高出成千上万倍,为时间有争议产生的矛盾不可能发生,为什么呢,因为车辆进出都打卡,而且你付钱他找零并主动给票据。如此简单的程序就可以避免矛盾的产生,圣淘沙花园物业为什么何乐而不为呢?这绝不是就想多收钱的问题这么简单,这是存在很大的漏洞,造成小区停车费收入一笔糊涂账,收了过夜费和超时费可以说没收,因为卡上只有进门记录没有出门记录,又不主动给票据,除非向他们要,这样就无账可查。如此简单的问题作为搞管理的人会不懂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搞混、节流、私分!在此要棒喝一声:这是犯罪!

发表于2014-09-09

  圣淘沙花园物业管理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停车收费的问题只不过冰山的一角。明明没过夜的硬说你过夜了,时不到的说你超过时了,没过八小时却按超过八小时收费。车主与保安为停车收费的矛盾经常发生。外面的公共停车场每天车辆进出频率要比圣淘沙花园高出成千上万倍,为时间有争议产生的矛盾不可能发生,为什么呢,因为车辆进出都打卡,而且你付钱他找零并主动给票据。如此简单的程序就可以避免矛盾的产生,圣淘沙花园物业为什么何乐而不为呢?这绝不是就想多收钱的问题这么简单,这是存在很大的漏洞,造成小区停车费收入一笔糊涂账,收了过夜费和超时费可以说没收,因为卡上只有进门记录没有出门记录,又不主动给票据,除非向他们要,这样就无账可查。如此简单的问题作为搞管理的人会不懂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搞混、截流、私分!在此要棒喝一声:这是犯罪!

发表于2014-09-09

有次我也是,也是来亲戚家串门,稍微坐坐看准时间50分钟不到走了,可到了门口保安明明没到1小时却按1小时算硬要收我的钱,说电脑算出来的时间不会错,可笑的是还要我时间过了不付钱是不对的一些做道理,在我一再坚持要他们查看进车录像时间和出门时间后,他们开门叫我快走。真是不明白好端端的小区怎么就成了这样,究竟个人的问题还是管理上的问题,这么见钱眼开的物业会好好的为业主服务吗?

发表于2014-09-10

小区停车场权到底归谁

发布日期:2012-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律博客 
【关键词】小区停车场权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车作为交通工具的人越来越多,而因为人们所居住的商品房小区能够停车的场地却日渐紧张。一是小区在规划建设之初,开发商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尽可能地要多建商品房用于销售牟利,所以能够规划为专门停车场的用地很少。二是商品房小区规划之初,规划部门对于小区停车位设计在规划审批时考虑不足。在十多年前,汽车作为大宗商品还曾被看成属于品,因此,以前所规划的商品房小区,对于停车场的规定缺乏强制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地关于规划审批时,必须按照商品房面积或者可居住人数,建设一定比例的停车位的规定纷纷出台。但是,各地关于小区业主因为停车问题与物业公司收费问题,矛盾日益突出。那么,作为业主,需要知道的是,商品房小区的停车场权到底是谁的?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的? 

对此,我们需要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条规定了小区内停车场的归属权问题。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依据《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小区停车场的权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建设单位将规划的整个停车场以车位形式出售或赠送给业主,则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如车道,属于拥有车位权的业主共有。 

2、如果建设单位将停车场的车位出租给业主,则停车场的权归建设单位享有,而使用权归承租车位的业主享有,业主交纳的费用是车位的使用费,该费用的标准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3、如果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将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分摊到每个业主,即业主所付的房价中实际包含了停车场的分摊费用,则停车场的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但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停车场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停车场的维修养护,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此,我们需要提醒,依据《物权法》74条第三款的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我们可以看出,有些商品房小区在原规划设计中,本来是建设绿地的场地,如两栋商品房建筑物之间,改为专用停车场的,这就属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该停车场的权应该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目前,一些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停车问题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小区公用道路上停车位或者上述绿地改为停车场地是否应该由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以及停车费的归属问题。 

实际上,《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是明确的,上述两种情况下,其物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因此,如果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同意收取一定标准的停车费,那么,该停车费的收入应该是归全体业主的,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来随意开支。比如,一些业主把汽车停放在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门前,但却被告知要收取停车费。甚至造成业主如果不缴纳停车费,就不能开车回家的奇怪现现象!作为业主,谁对此不气愤呢? 

对于物业公司这个本应由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反而成为业主权益的侵害者,业主在不知不觉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还以为回家停车就该交停车费呢!但即便你缴纳了停车费,如果出现车辆被划伤或者被盗现象,物业公司却不愿意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有些物业公司为逃避责任,将收取的停车费,说成是“场地租用费”或“场地占用费”,并据此来主张自己对业主停车期间发生的损害不予赔偿的理由。但物业公司在提出此主张时忽略了一个事实前提,那就是,所谓被租用或占用的场地的权是谁的?是物业公司的吗?不是,而是全体业主的!目前业主维权之所以困难重重,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维权渠道不畅。依据法律规定,业主需要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行使自己的权力。但不少商品房小区,在入住率都超过50%以上时,并没有依法成立自己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综上所述,加强对物权法和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唤醒广大业主的法律意识和维权信念,是解决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的最佳之路。 




【作者简介】 
孟子君律师,大学毕业后从事法官10余年,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资深律师。目前在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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