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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今天早新闻里播报的一条关于金桥易买得的消息

发表于2010-09-26

各位XDJM不知是否收听今早的新闻,播报了一条关于金桥易买得的消息。一位家住金桥的秦女士投诉,在易买得购物时,由于疏忽漏付了2.40元生煎包的钱,被保安带至办公室后,被要求罚款100倍,因为秦女士未带手机,易买得不提供方便,故无法报警,最后付掉50元方得以脱身。这位秦女士已60多岁。

这件事情不管秦女士是有意还是无意导致这个错误,让我想起我们小时候犯了错误以后,父母和长辈是如何对待我们的,现在他们年纪大了,为什么就得不到宽容和照顾呢?

当记者致电易买得超市工作人员,询问罚款100倍的依据时,超市管理人员反问记者:她被罚了100倍吗?

把这件事告诉家里的老人孩子,提醒他们一下,在外面处处小心,尤其是初来乍到的新邻居,告诉他们在易买得购物付款时,旁边有“眼睛”盯着呢?他们不是用来善意提醒和提供帮助的,而是。。。

发表于2010-09-26

由于疏忽漏付了2.40元生煎包的钱?怎么个疏忽漏付法?不都是营业员报总价的吗?

发表于2010-09-26

付一百倍以上的价格?这个不是敲诈么

怎么会疏漏呢,是收银台的工作人员没有扫描还是怎样?

发表于2010-09-26
不知道细节,就不知道真相。
不明白怎么疏忽的,也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事后报警呢?如果真的是冤枉的话。
发表于2010-09-26

好像大家都没有听到这段新闻,我听到的播报是这样说的,这位阿姨解释说,是一时疏忽,忘记把这包点心交给收银员了,当她结账后准备离开的时候被保安拦下了,然后直接请到办公室。

关于报警的事情,这位阿姨听到要罚100倍就准备报警,苦于未带手机,然而工作人员也没有同意她借用电话的要求。

事后记者采访时后,易买得的工作人员是这样说的:相信110也不可能为2.40元的小事情而出警。如果阿姨想报警,他们是会配合的,但当时她没有说。

最后,秦阿姨付出50元罚款后,为是否该给出书面收据也起了争执,超市人员坚持,即使给出书面数据,也要注明秦阿姨是盗窃行为。

发表于2010-09-26

罚款100倍,谁给他们的权利?

易买得入口处某男工作人员,瘦,个头不高,平头,说话粗鲁,易买得似乎专门找了这种人,简直就是只---看门狗,乱叫。

有一次在菜场买了菜,顺便拐到易买得买其他商品,在入口处该男很粗鲁的制止我将菜带入。我又没坚持带进去,只要提醒我不要带进去,我自然不会带进去。那种口气,让我很不舒服。没和他讲一句话,我就直接转身----不进去了。

这种态度,如果是易买得的态度,以后就不去呗,东西又少也不便宜。

发表于2010-09-27

事情有下文了,今早的新闻播报,易买得已经将罚款退还秦阿姨,并作了道歉。但是,秦阿姨表示还是心情不能平复。

法律专家表示,即便是超市偷盗行为,也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易买得的罚款行为定性为违法。

发表于2010-09-27

易买得尽管就在家门口,但就是不喜欢去,东西少又不新鲜,一点好感都没有,宁可绕远跑家乐福。

 

 

发表于2010-09-28
秦阿姨不要放过易买得,去法院告他,
发表于2010-09-28

顾客商品离开收银台后,应当视为买卖双方交易已结束。顾客手中所有商品都应当视为私人物品,易买得保安无权检查。

同理,我们平时在超市购物后,离开结帐台,手中所有物品已成为私人物品,银货已两讫。所谓的出门再查验收银条与物品,超市是无权的。如果认为顾客“偷”了东西,应当在顾客未离开收银台时指出。既然收银台对经过传输带的所有商品已经确认,且未收生煎包的钱,其责任在于收银员,而不在顾客。对于顾客而言等同是一个要约,收银员代表商家免费赠送了这个生煎包。这种要约相当于口头合同,是合法而且有效的。

这位阿姨可以就此事向易买得提出民事赔偿,包括名誉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还有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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