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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车位,请大家注意一点,也许是个突破口。kfs说车库产权属kfs,我认为不然,因为他办不出独立的产权证,车位产权必须依附于房子,所以车库应该属业主和开发商共有。既然共有,不管比例如何,都得征得业主的同意(与卖房屋需要房产共有人的同意一样)。

发表于2010-04-16
发表于2010-04-16

供参考。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开发商出售这种车位好像天经地义,其实不然。按照规定,可以单独转让的地下停车位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不随同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一并转让。
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发表于2010-04-16
支持。
发表于2010-04-18

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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