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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原功能和布局

发表于2007-08-28
昨天,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并下发了《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建议新建住宅小区在制订《业主临时公约》以及《业主公约》时增补制约“群租”的内容,以进一步整治住宅小区“群租”现象。

根据市政府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的要求和有关规定,针对当前住宅租赁中暴露出的分割搭建、二房东转租等突出问题,市房地局相关部门在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增补制约“群租”的“增补条款”。而昨天下发的“通知”则要求各区县房地局和房地办事处参照“增补条款”,抓紧指导和协助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完善《业主临时公约》以及《业主公约》。

据介绍,“增补条款”对居住房屋出租、转租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并明确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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