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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制度悄然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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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住房保障制度悄然回归理性
小姿姿
发表于
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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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决定,全国要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今年年底前,在所有设区城市,凡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前,覆盖到所有县城。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把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底前,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范围。而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据8月27日《新京报》)
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应该保障居民“有房产”还是“有房住”,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居民,当然谁都希望拥有自己的房产。人们对房价不断攀升的关注和焦虑,正是这种心态的反映。多年来,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着力点也是致力于让居民“买得起房”而不是“住得起房”,经济适用房也一直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然而在推行中,经济适用房却频频遭遇尴尬。由于信用体制缺失,又没有完善的资格审查机制,造成很多经济适用房被中高收入者购得;同时,建设标准过高、单套面积过大、一些单位借经济适用房之名进行定向集资建房等问题,更使经济适用房偏离了预定的轨道。早在政府决定启动经济适用房之初,就有经济学家和房地产界专家批评经济适用房干扰了市场,而且“补供方”的方式也不太公平;近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强烈。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一直认为,保障居民都“买得起房”的目标根本就是不现实的,政府能保障居民都“住得起房”就很不错了,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应该放在廉租房上,而不是放在经济适用房上。日前召开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主要的议题就是廉租房,并决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认为,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被确实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以前的供应对象一直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当初之所以把“中低收入”都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无非是想惠及更多的人,初衷当然是好的。可是,由于保障能力有限,事实上只能有一小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一方面,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中等收入家庭更多地成为了受惠者;另一方面,保障范围大造成的门槛过低(即申购条件规定的家庭总收入标准过高)也使高收入者更容易混入其中。其实,政府应该优先保障的本来就是低收入家庭。在低收入家庭住房尚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应该把中等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一方面,廉租房保障的范围在扩大;同时,经济适用房的保障目标也缩小。这一“增”一“减”,意味着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这些调整是务实的、理性的。
sweetie0419
发表于
2007-08-28
这样的话,高收入的人可以买商品房,低收入的人可以买经济适用房,那么,中收入的人呢?高的买不起低的不让买,晒起来了!
sweetie0419
发表于
2007-08-28
人人有房子和人人有房住并不矛盾,只要政府不把房子当作生财的工具,还有谁去要窝那么多房子空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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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应该保障居民“有房产”还是“有房住”,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居民,当然谁都希望拥有自己的房产。人们对房价不断攀升的关注和焦虑,正是这种心态的反映。多年来,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着力点也是致力于让居民“买得起房”而不是“住得起房”,经济适用房也一直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然而在推行中,经济适用房却频频遭遇尴尬。由于信用体制缺失,又没有完善的资格审查机制,造成很多经济适用房被中高收入者购得;同时,建设标准过高、单套面积过大、一些单位借经济适用房之名进行定向集资建房等问题,更使经济适用房偏离了预定的轨道。早在政府决定启动经济适用房之初,就有经济学家和房地产界专家批评经济适用房干扰了市场,而且“补供方”的方式也不太公平;近年来,这种呼声越来越强烈。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人都一直认为,保障居民都“买得起房”的目标根本就是不现实的,政府能保障居民都“住得起房”就很不错了,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重心应该放在廉租房上,而不是放在经济适用房上。日前召开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主要的议题就是廉租房,并决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认为,这是一个正确的决定。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被确实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以前的供应对象一直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当初之所以把“中低收入”都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无非是想惠及更多的人,初衷当然是好的。可是,由于保障能力有限,事实上只能有一小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能买到经济适用房。一方面,真正的低收入家庭仍然买不起,中等收入家庭更多地成为了受惠者;另一方面,保障范围大造成的门槛过低(即申购条件规定的家庭总收入标准过高)也使高收入者更容易混入其中。其实,政府应该优先保障的本来就是低收入家庭。在低收入家庭住房尚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应该把中等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一方面,廉租房保障的范围在扩大;同时,经济适用房的保障目标也缩小。这一“增”一“减”,意味着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已经作出了重大的调整。这些调整是务实的、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