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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可得利益赔偿条款”维护合同严肃性 已售房“高攀改嫁”行不通

发表于2003-01-22
可得利益赔偿条款”维护合同严肃性 已售房“高攀改嫁”行不通 ■记者徐亢美报道 本报讯 房价探底时,本市房产案一度激增,其中大多是购房人寻找房产商的毛病以达到退房还款目的。此次房价持续飚升,房产案又多了起来,但讼案的性质有了变化,大多是房产商将已预售出的商品房“高攀改嫁”,视售房合同为废纸一张,购房人为此而频频争讼公堂。 合同能随意反悔吗?已售房能随意“高攀改嫁”吗?对这类新案,法院已有判决定论:此路不通,就是想拿出违约金来了结也不行。已判案件引用了《合同法》的新增条款,即该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条款被法律界称作“可得利益赔偿”。此条款的适用,将房产商“高攀改嫁,利上加利”的美梦击个粉碎。在维护房产消费者利益的同时,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2002年,范女士以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在本市购得了一套商品房,在交付预付款的同时她与房产商签订了预售合同。之后,该处地段房价大涨,反悔的房产商以种种理由要求终止该房屋预售合同,并表示可以适当给付违约金,以作补偿。但补偿款与涨后的房价相比,差距悬殊。言而无信的作法,引起范女士的极大愤慨。她说:房产本身带有风险,跌价的风险由消费者兜着,的赢利房产商可用解除合同的手段来侵占,真是岂有此理。 一场房屋争夺官司打了起来。就在范女士起诉后,房产商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将该房高价卖给了他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卖了房就能了结此事吗?审案法院首先认定被告房产商无权单方解除合同,诉讼中卖房构成严重违约。接着,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已卖出的这套房进行现价评估。评估结果反映,这套房的现价比预售价涨了7万元人民币。在案件的事实查清后,法院适用上述“可得利益赔偿条款”,判决被告房产商在返还原告已交房款的同时,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给原告可得利益损失7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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