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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1 1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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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业务,方便借款人,同时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错误提取现象,2004年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新的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为配合系统实施,根据《上海
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主贷人的直系血亲。
二、提取还贷方式
1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2、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然后根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三、提取金额
1、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2、逐月还款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划款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下金额。
四、提取还贷原则性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归还住房贷款,不得转入相应住房贷款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套现和不改变用途。
2、提取还贷人在一个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期内,不得就其他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3、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按期还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4、办理提取还贷的委托时间与提取还贷的划款时间分离。
5、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贷款逾期,应先归还逾期部分。
6、提取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委托
1、签订委托书。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提取还贷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委托书》至贷款本息结清后自行终止。
2、变更委托书。
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委托变更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3、终止委托书。
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终止委托的,可办理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住房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终止委托时,提取还贷人应与原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终止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六、提取还贷时间
1、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委托书约定为准。
2、逐月还款法,每月办理一次提取还贷划款。
七、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
借款人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结清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借款人需要以提取还贷方式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按银行规定的扣款时间办理,同时终止该住房贷款的《委托书》。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沪公积金贷(2000)136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2001)11号]不再执行。
九、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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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主贷人的直系血亲。
二、提取还贷方式
1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2、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然后根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
3、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三、提取金额
1、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2、逐月还款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划款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下金额。
四、提取还贷原则性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归还住房贷款,不得转入相应住房贷款帐户以外的其他帐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套现和不改变用途。
2、提取还贷人在一个住房贷款提取还贷期内,不得就其他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
3、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按期还款,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4、办理提取还贷的委托时间与提取还贷的划款时间分离。
5、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住房贷款逾期,应先归还逾期部分。
6、提取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委托
1、签订委托书。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向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提取还贷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委托书》至贷款本息结清后自行终止。
2、变更委托书。
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委托变更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3、终止委托书。
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终止委托的,可办理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住房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终止委托时,提取还贷人应与原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终止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六、提取还贷时间
1、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委托书约定为准。
2、逐月还款法,每月办理一次提取还贷划款。
七、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
借款人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结清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借款人需要以提取还贷方式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同意按银行规定的扣款时间办理,同时终止该住房贷款的《委托书》。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沪公积金贷(2000)136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补充通知》[沪公积金(2001)11号]不再执行。
九、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