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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谁砍断了198号南面的树?请大家踊跃讨论!

发表于2015-01-09
刚刚经过此地被此景惊吓到!询问了物业:此地断头树是业主所为,还没能查到始作俑者!本人感觉是住在198号低层业主为争得阳光所为! 欢迎大家参加讨论!有提供线索者请向物业反映! 小区绿化是业主集体所有财产,望大家共同爱护保护家园的一草一木!

发表于2015-01-09
引用:sami207在2015-01-09 09:45:03写道:
1楼

刚刚经过此地被此景惊吓到!询问了物业:此地断头树是业主所为,还没能查到始作俑者!本人感觉是住在198号低层业主为争得阳光所为! 欢迎大家参加讨论!有提供线索者请向物业反映! 小区绿化是业主集体所有财产,望大家共同爱护保护家园的一草一木!

 看样子是低层住户为了阳光而干的

发表于2015-01-14

路过那里看到了,还以为是物业砍断的。如果没有经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同意就这样的话,估计以后老街的树会越来越少。

发表于2015-01-16

102砍得 他们家搬进来就开了一棵 现在变本加厉全砍了

发表于2015-01-17
引用:dscr在2015-01-16 16:53:11写道:
4楼

102砍得 他们家搬进来就开了一棵 现在变本加厉全砍了

 今天我也看到那人在砍树,fuck 102.

发表于2015-01-19

根据物权法的采光权和住宅设计规范,冬至日照不小于1小时,这是小区设计缺陷。

发表于2015-01-19

我想就事论事的说下我的看法,如果涉及到一些业主的切身利益,请冷静,欢迎讨论,但请勿喷,谢谢!


自行砍树后,如援引采光权受侵害,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


第一,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当然要维护。但维权行为本身也必须合法。否则,也将沦为违法,甚至犯罪。举个例子,即便某人被恶意致伤致残后,也只能寻求合法途径维权,而不能自行把加害人给收拾了。


第二,如果要维权,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也就是要有证据能进行证明,而非空口白话。然而自己直接把树砍掉,恰恰就无法证明采光权受到了侵害。但自己的砍树行为却已固定。


第三,砍树行为针对的树木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财产,侵犯的也是物权法所保护的权利,而且是最基本的一项物权:财产权。砍树者的采光权是否被侵害暂无法被确定,但他作为一个侵权者,也就是违法者的身份已经确定了。被砍树木的价值大小将决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四,我能理解砍树者的初衷是维权。但这种维权方式其实是将自己的利益凌驾在他人之上的强盗逻辑,在我们这个道德底线和违法成本非常模糊的社会里,在我们都非常缺乏安全感的心里,这是一种很容易滋生的思维。但如果大家都是这样的逻辑,那么任何人的权益都仍将时刻处在一种岌岌可危的状态中,而每个人都在受害者和害人者的角色中不断切换,直至失去道德和法律上的一切依托。





发表于2015-01-22

呵呵,起码小区的道路归全体业主所有吧? 怎么道路的一部分被小区部分人用私人物品占有了呢? “其实是将自己的利益凌驾在他人之上的强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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