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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规约
(草案)
为维护汤臣豪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改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电梯使用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宠物饲养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阳台封闭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晒衣架安装问题: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防盗窗安装问题: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主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行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一、二种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规约的修改)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规约自 年 月 日期生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汤臣豪庭小区
业主大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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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使用规约
(草案)
为维护汤臣豪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改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
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七条(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他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电梯使用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宠物饲养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阳台封闭问题: 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晒衣架安装问题: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防盗窗安装问题:参照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主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行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获取的收益,按下列一、二种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矛盾纠纷的调处)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十五条(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规约的修改)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规约自 年 月 日期生效。
上海市浦东新区汤臣豪庭小区
业主大会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