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

主题:如何正确理解“双过半”——与街道房办祝先生商榷

发表于2012-03-08

昨天晚归匆匆赶赴居委会议室,遗憾只旁听到10分钟的尾声。会后与部分邻居简短交流得知,大宁房办的祝主任,亦即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在会上对筹备组成员及业委会候选人进行了指导:本小区的首届业委会选举实行“双过半”原则,即:参加投票人数和当选者得票数均须过半,这里的过半指全体业主人数和总面积的过半。听此一言,瞬间凌乱了本人以往的选举常识,若参照一般小区的投票率,在这样的标准下,恐怕我们小区的业委会到明年的愚人节也成立不了。举例说明:本小区1400户,如果701户参与投票,选举有效。同时,13名候选人中必须有9人获得全票701票才能当选 ,出现一张废票即全部失败。这样的标准在一个民主选举活动中可行吗?茫然地走进回家的夜雨中,一丝寒意袭身。

无奈,今天中午上了度娘以验证自己可能的错误,百度出如下结果: 

2005年,《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07年,《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07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11年《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至此,对《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条文的理解出现了歧义。

街道祝主任认为,这是对候选人当选票数的规定。本人的理解,这是对决定“选举业委会”这一行为做出的规定,而不是选举规则本身。试想一下,两个主要解决物权和物业问题的大法会去细化到对业委会选举议事规则做出约束吗?退一步说,即使是选举规则,人大立法者会对一个最基层的小区业委会选举做出如此高的要求吗?

让我们再来学习一下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法,2010年的《选举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2010年《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可以看出,连如此庄严神圣的人大代表选举及严谨的公司股东大会,都仅要求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或股东的过半数的选票即可通过

欣喜地又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大代表选举的解释:规定和实行两个过半数的主要考虑是,直接选举的组织工作比较困难,特别是现在流动人口大量增加,选区内的选民不一定都能来参加投票,如果要求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许多选区的选举就不一定能一次完成好,如果重新组织,就势必要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因此,以“双过半”法定选举数量既实际,又能实现顺利选举。 

综上个人理解,从理论上讲,所谓“双过半”的要求,指的是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1/4以上的选票,即可以当选,这是符合选举的“较多数”法定原则的,也是符合小区选举实际状况的。回到文初引用的2005年颁布的本市《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当选应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人认为, 这才是一条正确的业委会的选举规则。 

也许,房办祝主任是指导小区工作的专家,拥有自己认为的权威解释或内部精神,那么,从推动本小区首届业委会选举顺利进行这一没有争议的共识出发,本人希望祝主任能提供一下你所理解的双过半的进一步的书面依据,如果没有,我们可以就此问题共赴本市相关立法部门以寻求有效的法律解释。

 

发出此贴仅表达一下对本小区首届业委会选举可能流产的担忧,希望能得到大宁街道的正确指导,也希望引起更多业主的重视。

发表于2012-03-08

这就是大小区的麻烦之处,如果投票率不高,那么很可能导致最终的选票达不到要求的数量,直接就选举失败。所以才有了业主代表的制度,现在业主代表是选出来了,却弃之不用,的确是增加了成立业委会的难度了。

发表于2012-03-08

"双过半"是否指:参加投票的业主占整个小区业主的50%以上以及在参加投票中超过50%以上得票即可.

发表于2012-03-10
“所谓“双过半”的要求,指的是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1/4以上的选票,即可以当选”



发表于2012-03-10
引用:日暮夜灯在2012-3-8 18:47:53写道:原帖
这就是大小区的麻烦之处,如果投票率不高,那么很可能导致最终的选票达不到要求的数量,直接就选举失败。所以才有了业主代表的制度,现在业主代表是选出来了,却弃之不用,的确是增加了成立业委会的难度了。
 
 
这是在房办、居委会直接操作下产生的选举结果,应该直接运用选举结果,加速业委会成立步伐。
发表于2012-03-11

相当有道理 滴腔小区有人大放厥词,刚要是老早等额选个闲话,

业委会老早成立了,大家勿要去相信伊,如果老早就用等额选,

个么选出来的人基本琅厢是王素鸡内定的人,

就勿是现在大家选出来的十三个候选人了。

如果侬是真心为小区,个么完全么必要东刚刚,西刚刚,不利于团结

。就像滴次下一任居委会选举,素鸡选的是等额选,选阿是伊,

勿选阿是伊,大
家刚有啥意思?

发表于2012-03-11
草原刀客兄力作,支持
发表于2012-03-13
刀兄所言正是大家的担忧,小区选举如按筹备组商定的规则进行选举可能选个三五轮都没有结果。成立业委会的门槛已经要高于人大选举和股东大会产生决议。这和我们小区的实际情况已经脱节了。

经过民主选举的产生的45名代表没有用武之地甚是遗憾!
发表于2012-03-29
发表于2012-04-06
街道 居委会 摆明就是为难明园的业委会!不让成立嘛 到哪儿有双过半?这么多户主 全得来投票?投票率能超过50%?
上一页|1|2|下一页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