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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欣绿明苑班车欺骗性收费

发表于2011-05-10
     欣绿明苑开发商(上海欣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在售楼时承诺小区有班车。2006年开发商委托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通了欣绿明苑小区到莘庄地铁站的班车,但乘车要投币1元。虽然是1元钱,但该收费显属侵害了我们业主的权益。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我们业主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的附件五:《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班车收费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我们业主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班车收费。
   开发商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的主体中没有我们业主。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该以业主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就此问题,我们业主向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书面答复是:小区班车应按当时购房协议为准。也就是以业主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业主对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班车费不当行为指出后,其以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由,蒙骗我们业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说班车收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那么,我们的业主委托了吗?没有!
 
   再退一步说,假设按照开发商与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那么,在其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须向业主提供每天16小时、间隔时间为30分钟的班车服务。现在实际是每1小时一班车。
   显然,上海齐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没有按业主与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也没有按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
   作为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政府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与业主约定的条款为业主提供服务。以欺骗的手段侵害业主的权益终将被业主揭穿。
   业主们,让我们理直气壮地用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维权业主
                                                             2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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