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欣绿名苑小区物业公司非法营运谎称是有偿服务

发表于2014-01-10

欣绿名苑小区物业公司非法营运谎称是有偿服务

 

上海市松江区明中路275弄欣绿名苑的物业公司违规收取小区班车费时间长达七年多,经业主向12345市民热线投诉后车辆被扣,并立案处理。物业公司不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却在业主、社会媒体前谎称小区班车是有偿服务,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目的是向执法部门施压。

事实的真相是:小区开发商在2005年售楼时告诉购房者,将提供小区班车。而物业公司把开发商提供的班车却要向乘坐业主收费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业主利益,而且违反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所谓的物业有偿服务也必须签订委托合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的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小区业主委员会都没有成立,何来有偿服务合同之签订。

况且物业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与其资质相符,这是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物业公司经营车辆客运业务显然是超越其经营业务范围。对此,该物业公司所在地的工商所也有同样的观点。

所谓收费依据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班车收费条款,这是侵犯了业主利益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收费班车营运要求看:班车收费事实上是一种客车运营行为,合法运行必须取得三证:企业运营行政许可证,车辆运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否则就是非法运营。

开发商提供的免费班车!物业公司收取小区班车收费违规,依法扣车正确。

发表于2014-0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废话少说,直接官司去!!

发表于2014-01-23

现在结果是啥呀?

发表于2014-01-23

结果现在无班车

发表于2014-02-05
一块钱,有必要这么搞么?最后结果是没班车,大家死
发表于2014-02-05

junyongyangx

你他妈弄到什么好处了真是狗熊啊

发表于2014-02-21

立案处理有结果了吗?现在明的结果就是小区没班车了,物业一年省20万元。唉。。。。。。

发表于2014-04-26
真TM怀疑是拿了好处和物业串通好唱的双黄,都半年了,现在什么情况?班车就这样不开啦?……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