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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关业委会的问题,请居委的同志解答!

发表于2012-09-03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

(二)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

(三)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

(四)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

(五)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盛达家园如果需要成立业委会,需要向哪个部门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请具体到联系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是否需要业主联名提交?对于联名的人数是否有要求?

希望盛达居委的同志能够尽早准确的回答!

 

发表于2012-09-03

ok!

发表于2012-09-03

...OK? ok是什么意思,是表示知道了,还是表示会去操作?

ok?  

发表于2012-09-03

是的,请居委会的同志告知。还是需要我们业主代表一起来直接到居委询问?

发表于2012-09-03


2楼的回答真笑话

OK是什么意思????

我们的居委会就是这样敷衍我们业主的????

发表于2012-09-04

我的一句:ok  引起了大家的不满,先做道歉。

我的意思是赞同楼主的建议。

有关业委会的事宜,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容不得半点差错。

按照楼主的建议,正在按要求去申请做的,到时会给大家通气的。


全体业主是真正的决定因素,到需要业主出力时,请您们要积极参与,居委会到时也会按规定

做好协助的。这都有规定的。我们都严格按规定去做。

发表于2012-09-04
引用:盛达家园居委 在2012-9-4 8:21:07写道:原帖 
我的一句:ok  引起了大家的不满,先做道歉。
我的意思是赞同楼主的建议。
有关业委会的事宜,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容不得半点差错。
按照楼主的建议,正在按要求去申请做的,到时会给大家通气的。
全体业主是真正的决定因素,到需要业主出力时,请您们要积极参与,居委会到时也会按规定
做好协助的。这都有规定的。我们都严格按规定去做。
 
  看居委同志的意思,貌似你们已经开始着手帮我们组建业委会了。

既然已经开始做了,那麻烦居委把相关的信息公开一下,也让我们居民们了解一下。
发表于2012-09-04

我到想知道居委会的产生,职能,如何罢免?

发表于2012-09-04

如此好贴一定要顶。不要沉啊!

发表于2012-09-04


希望居委能尽快把业委会工作牵头动起来,我们已经等不起了!8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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