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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2015年度业主大会议案二的说明

发表于2015-06-07

关于2015年度业主大会议案二的说明

尊敬的万科新里程(歌雅花园)全体业主:

自《关于2015年度业主大会议案的公示》公布以来,业委会接到部分业主对议案二的咨询电话,也注意到物业公司就此发表了公开回应,业委会现说明如下,供各位业主参考:

1.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2015年度业主大会议案提议征集和自荐、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公告》,截至议案征集结束之日(即2015年5月5日),业委会仅收到一份关于建立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机制的议案,此外未再收到任何业主的其他议案。

2.2012年7月24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沪房管规范物〔2012〕27号),该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讲到政府倡导和推广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的目的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详细、可操作的规定。据此,业委会认为前述议案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遂将其作为本次业主大会仅有的两项议案之一。

3.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投标仅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目的是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未将任何物业服务企业排除在该程序之外,也不存在因为参加了公开的招投标程序就被“剥夺”了任何“正当”权利的说法,招投标不等于就是要“通过另聘、甚至邀标形式引入其他服务方。”物业公司实无必要就此误导广大业主,而应充分利用自身的品牌和既往服务优势,积极通过公开程序争取中标,我们认为万科物业作为“目前全国综合实力排名第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此信心,并期望其能够充分利用在公开招投标方面经验对本小区的规范管理建设提供积极的支持和帮助。

4.为廓清视听,就物业公司公开回应文件的第一点意见,现补充几点意见:

首先,《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全文是:“(三)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业主大会应当按下列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1.制定选聘方案。 除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外,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要结合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提出物业服务要求,通过征求业主意见,拟订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因此,该条款的主题是如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如何“制定选聘方案”,仅将“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种除外的情形,即此种情形下可以不需要按照该条的规范要求来执行,而非物业公司所曲解的该条直接赋予其所谓的“优先续聘权”;

其次,即使根据上述条款之规定,也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业主大会已经决定续聘”的情况下不需要拟定选聘方案,而在其他情形下(包括业主大会已经决定不续聘、业主大会尚未就此作出任何决定等),业主委员会均要制定选聘方案的。而本小区显然属于后者情形;

再次,《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颁发的文件,且效力层次较低,对招投标程序的规定并不完善,本小区的相关主体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在内)均应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颁发的、效力层次更高的《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和规范自身管理。

5.我们认为,业委会应是作为小区业主的代表与相关利益方进行沟通,并在法律法规、小区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等框架下推进具体工作的组织,本身并无权就重大事项擅自决策,因此,不仅业委会对本次议案的征集和形成是按照规定和程序要求落实,而且即使假设议案二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今后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中的评标小组的绝大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二)成员按规定也是要“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同时该程序也将接受居委会、广大业主、业主代表的各方监督,业委会绝无权擅自做主,物业公司所谓“业委会通过另聘、甚至邀标等方式确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类说法实属对业委会的期望过重,也不现实。顺便说一句,议案中关于邀标的完整表述是“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如果实际投标人少于3人的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因此,邀请招标是有前提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招投标程序的顺利开展、避免流标(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如果公开招标后的投标人达到3人以上,则不适用邀请招标,一切以公开、透明为首要原则。

最后,关于本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我们期待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本次议案公布后,我们也未接到相关方面就此议案的沟通意见,我们非常欢迎房管办和居委会继续指导帮助业委会的工作,十分愿意与万科物业进行必要的对话沟通。更重要的是,衷心希望每位业主在业主大会中自由、充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让我们为建设美丽家园共同努力!

特此说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歌雅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表于20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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