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停止受理未经备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
- 发表于2006-12-05
公 告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存量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6]37号)的要求,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和租赁交易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未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达成交易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的服务。
自2006年12月18日起,本市嘉定区、松江区、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停止受理未经备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停止受理未经备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