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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男子被强送精神病院 法院认定医院“收治有理”

发表于2011-11-19

男子被强送精神病院 法院认定医院“收治有理

6年前,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在与妻子大吵后,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此后不但引发了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更引发了针对如何规范收治精神病人的诉讼纠纷。何锦荣将广州脑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巨额索赔。几年来,案件经历了漫长诉讼。昨日,广州市荔湾法院重审认定:院方的收治程序没错,但何锦荣却被错诊为精神病。

案件回顾

何锦荣是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案发前,何锦荣夫妇双方都曾指责对方有婚外情。何锦荣更是指出是妻子为了利益,而伙同医院陷害自己。

2005年12月20日23时30分,广州脑科医院在未经任何诊断的情况下,以何锦荣患精神病为由,强行将其从住所绑到医院住院,并进行了强制诊断检查。

住院期间,何锦荣及其母亲等人曾反复向院方反映其并无精神疾病,但院方置若罔闻,且对何及其母亲等人提出的出院要求,都以其前妻不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直到2006年1月20日,才同意让何锦荣出院,但没有作出任何形式的道歉或补偿。

何锦荣认为,医院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肉体痛苦和经济损失。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立即停止对其人格权的侵害,并在报纸上为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其还提出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在内的共计100万元赔偿。

何锦荣诉广州脑科医院一案审理结果多次因事实不清,被广州中院发回重审。

2009年,此案在广州荔湾区法院重审第四次开庭。荔湾法院指定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为何锦荣做司法鉴定,最终鉴定意见称,“何锦荣精神状态正常,其于2005年12月21日被广州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

荔湾法院重审时,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归纳为两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医院收治行为是否有错

本案源于何锦荣的妻子要求医院收治。法院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常会遇到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怪异、精神异常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荔湾法院认为,院方在接到何锦荣妻子的电话,听闻何锦荣有出现精神异常、暴力行为的情况下,立即派出“一条龙”服务的医务人员前往处理是恰当的。派出的医务人员赶到派出所之后,向其妻子和儿子了解了情况。与其妻子签订了《广州市精神病医院护送入院服务委托书》。由于精神病人的特殊性,精神病医院在将其接入医院接受诊断前,是不可能对其作出确定诊断的。因此医院根据其妻子前往派出所求助的情形,作出原告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初步诊断,是合理的。

荔湾法院同时认为,在何锦荣家中,医务人员使用“约束带”,进行强行收治也是合理的。荔湾法院认为这样做不存在伤害原告的恶意,故不能认定被告收治原告的行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该法院因此认为,脑科医院强行收治何锦荣入院没有过错。

●焦点二:医疗行为是否侵害名誉权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归纳为此次医疗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和名誉权。

经法院审查,何锦荣被强行收治后称可能有黑社会想对付他、妻子有外遇。脑科医院因此认为这和其妻子之前描述的病情吻合。但是,何锦荣的母亲、兄弟姐妹等随后赶来医院,要求立刻让何锦荣出院,医院对此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补充、核实病史,在30天时间内仍旧以其妻子的主诉为主。即使在病例讨论时,也没有通知原告其他亲属参与。

2009年9月,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广州脑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确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职责,应认定院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请求赔偿数额50万元过高;被告的医疗行为并没有危害原告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没有造成身体损害;虽然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这属于医疗行为的质量问题,没有侵害到原告的名誉权及人格权。

综上,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州市脑科医院向原告何锦荣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驳回原告何锦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应尽快出台

《精神卫生法》

判决颇为尴尬

昨日,南方日报记者就判决结果咨询了法学专家。广东省法学会一名不愿意署名的专家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有些尴尬,平衡双方矛盾的痕迹多,而有些释法细节有待商榷。

这位专家认为,医院通常听信家属一面之词,采取“有病推定”。这种方式无法排除亲属间关系不和而导致的不良动机,把精神正常者送入精神病医院,构成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

专家认为,“被精神病”案例的发生,除了与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和监督外,与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长期缺失有关。至今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发生。

发表于2013-07-05
我靠,应该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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