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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解释

发表于2013-09-24

近来关于车位的说法和争论很多,现摘录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以供参考: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发表于2013-09-24

0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

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

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与房屋套 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发表于2013-09-24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不得收费。

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发表于2013-09-24

感谢楼上的提供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小区内所有地面固定车位都是规划内的,约定固定租用很正常的。

发表于2013-09-24

规划内车位和临时车位,区别是明显的。

大家多读读物权法,对大家都有好处

发表于2013-09-24

楼上果然按自己有利的方向解释啊,呵呵!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摘自上海政府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77/node3180/u6ai1361.html)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结合小区现状:当事人是开发商和所有业主,物业不是产权人,所以不是当事人。地下车库的归属,已经通过出售的方式,由当事人开发商和地下车库业主约定出售取得产权。连城新苑地面停车位在业主买房时合同约定公摊,产权属于所有业主(当事人一方)共有,也就是说,开发商和业主已经约定连城新苑地面停车位归属属于全体业主,任何有关地面停车位的处理由全体业主共同确定如何管理(即业委会作为业主代表机构授权物业管理)。所以不计较业委会成立前的情况,一旦业委会成立后,物业更无权不经业主同意和授权,单方面出租地面车位给任何个人作为固定车位,地面车位只能进行公平管理,所有业主共享。物业目前出租产权为所有业主的地面车位给个人固定使用,已经违法。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结合小区现状:连城新苑的停车位,应当提供给连城新苑的业主,承租者使用。物业现在给所谓固定车位装地锁,不让连城新苑其他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使用的做法,已经违法。更加不靠谱的是:物业在停车资源紧张无空余的情况下,出租给外来车辆使用,更违法。


发表于2013-09-24

小区规划内固定车位,开发商如果没有出售公摊给全体业主,当然可以按其意愿爱怎么租怎么租。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开发商在卖出这块地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通过出售将产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出售后,其就没有处置权,而物业更是八杆子打不着,他们有什么权利不经小区全体业主授权,私自出租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地面停车位?

发表于2013-09-24

在业委会没成立前,就设置了固定车位,租赁给业主是正常的。

现在有业委会了,取消固定车位也需要所有业主的同意,也不能只因为取消固定而取消,而是需要同时有更完善更合理的管理制度出来,才能取消所谓的固定,不然矛盾会更加激化。

我倒是真希望一户一固定车位,外面私家车辆禁止进入。

发表于2013-09-24
萌翻小火龙,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解释”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09-25

小区车位问题啥时候才能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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