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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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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开发商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yp7695
发表于
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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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加群144746851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开发商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怎么办?
业主:我们的买卖合同中交付条件中选择条款是 “竣工验收标准”,还有业主的合同被开发商写做“规划验收合格”,都没有约定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样情况下交楼因为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算不算违约。
张旭锋律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时需要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所谓“符合交付条件”,既要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又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当然,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没有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具体表现,仍然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二、开发商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业主:我们也都听说开发商依法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是到底是按照什么法律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这么做?到底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张旭锋律师: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1、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一旦违反了这一规定,无论合同中如何约定,都是非法行为,都要对业主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开发商在交楼时应该证明自己准备交付的楼盘已经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当然,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既可以是建设单位 (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可以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公信力更强。
3、开发商在交楼时出示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应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细化。一旦完成竣工验收(楼盘如果竣工验收合格),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如果报送的文件齐全,开发商自然很快就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来说,楼盘是否验收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综合上述意见,正是由于我国实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所以,开发商在交楼时出示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应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不是其他。
三、有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就该无条件收房?
业主:还有个问题,开发商一旦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不是就说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业主就必须收楼了?
张旭锋律师:也不尽然。《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证明房屋建筑符合法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但有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意味着业主就必须无条件收楼了,不是说即使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必须收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依法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备案制度。可见,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是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而不是国家。房屋竣工验收获得备案,仅仅说明相关责任主体认定房屋质量合格的检验程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但并不等于房屋质量就必然没有任何问题。
所以,即使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业主在收楼时发现质量问题,仍然可以和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开发商所交房屋如存在直接影响购房人对房屋合理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对于轻微的质量问题,可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瑕疵交付进行处理,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张旭锋
补充: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吗?
回答 :你们完全可以凭此条件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理由如下:
1、《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如果合同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无效的约定。
2、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经验收合格”该做什么样的理解?
2003年8月15日,广东省建设厅针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对如何理解“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请示(穗国房字〔2003〕417号),颁布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办房函〔2003〕63号)。该文件指出:“经咨询建设部有关部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意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为交楼条件,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低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因此这样的约定当属无效约定。
3、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的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同样应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有权要求查看,否则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救济。依据就是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是违法的,应该无效,交楼标准应该按照国家的(广东省的)标准,“商品房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无法出具的,应该作为不符合交楼条件承担违约责任。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1-06-02
确实没有通过政府竣工备案验收,且绿化景观现在还未完成,实在是违规交房,大家应该联合起来声讨开发商!!
ella0824
发表于
2011-06-10
同意,顶,这种商铺怎么开,得养多长时间啊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1-06-11
有没有谁组织一下,这样收房太草率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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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我们的买卖合同中交付条件中选择条款是 “竣工验收标准”,还有业主的合同被开发商写做“规划验收合格”,都没有约定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样情况下交楼因为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算不算违约。
张旭锋律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商品房交付时需要符合法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所谓“符合交付条件”,既要符合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又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当然,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没有达到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具体表现,仍然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仍然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二、开发商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业主:我们也都听说开发商依法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是到底是按照什么法律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这么做?到底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张旭锋律师: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
1、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一旦违反了这一规定,无论合同中如何约定,都是非法行为,都要对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开发商在交楼时应该证明自己准备交付的楼盘已经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当然,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既可以是建设单位 (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可以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公信力更强。
3、开发商在交楼时出示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应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细化。一旦完成竣工验收(楼盘如果竣工验收合格),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如果报送的文件齐全,开发商自然很快就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来说,楼盘是否验收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综合上述意见,正是由于我国实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所以,开发商在交楼时出示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应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不是其他。
三、有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就该无条件收房?
业主:还有个问题,开发商一旦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不是就说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业主就必须收楼了?
张旭锋律师:也不尽然。《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证明房屋建筑符合法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但有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意味着业主就必须无条件收楼了,不是说即使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必须收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依法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备案制度。可见,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是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而不是国家。房屋竣工验收获得备案,仅仅说明相关责任主体认定房屋质量合格的检验程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但并不等于房屋质量就必然没有任何问题。
所以,即使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业主在收楼时发现质量问题,仍然可以和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开发商所交房屋如存在直接影响购房人对房屋合理使用的质量问题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对于轻微的质量问题,可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瑕疵交付进行处理,并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张旭锋
补充: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吗?
回答 :你们完全可以凭此条件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理由如下:
1、《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法律法规,如果合同违反这些规定就属于无效的约定。
2、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经验收合格”该做什么样的理解?
2003年8月15日,广东省建设厅针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对如何理解“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请示(穗国房字〔2003〕417号),颁布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办房函〔2003〕63号)。该文件指出:“经咨询建设部有关部门,《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意见,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为交楼条件,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低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因此这样的约定当属无效约定。
3、根据上述规定,广东的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同样应该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业主有权要求查看,否则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救济。依据就是你们在合同中约定:“该商品房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是违法的,应该无效,交楼标准应该按照国家的(广东省的)标准,“商品房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无法出具的,应该作为不符合交楼条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