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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美国的医院和医生如何面对医疗纠纷

发表于2012-05-08
最近医患关系很受关注,转个帖子,顺便问问大家有没有在看心术啊,我是海清和吴秀波的脑残粉
某医院有一个病例,一位36岁的百老汇歌剧院的作曲家因胸口疼到急诊室求医,心电图和胸片正常,过了一段时间,病人的症状减轻了,医生让他回家。第二天,病人突然在家中逝世,尸解的结果是病人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死于主动脉破裂所造成的大出血。翌日报纸头版头条刊登这段新闻,医生简直成了杀人凶手,被千夫所指。后来病人的父母把医生和医院告上法庭,我不清楚这个审判过程。不过主动脉夹层瘤的诊断是靠增强CT,每个胸痛的病人都得接受这些诊断技术来避免误诊的话,美国人根本无法承受得起这个标准下的医疗费用。最后陪审团的裁决是,由于这种病例太罕见,病人的症状和体征不明显,误诊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医生不必为病人的去世负责任。
在美国,裁定有罪或无罪是陪审团的事,而具体量刑是法官的事。陪审团权利巨大,大到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而充当陪审团的都是普通民众,他们没有法律背景,一般也不具备官司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他们是法庭随机挑选,然后由律师来取舍。他们五花八门,肤色各异,文化知识更是差别巨大。美国最强大的职业莫过于律师行业了,这群势力巨大的人为什么肯接受一群“外行人”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就是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也从来不认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因为所有的“法治”都有“人治”的困惑——立案,审理,判决都是由“人”来完成的。如果这些人太固定,就容易被人操控。而随机产生了陪审团就大大减少了被操控的机会。一个知识有欠缺的人比一个腐败的人更可靠。这些人固然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但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都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是非。

发表于2012-05-08
相信中国的很多医生朋友担忧——这些陪审团绝大部分不是医生,他们在判决中是否会同情患者呢?正如同很多中国的患者认为医疗鉴定由医学专家做出,难免“官官相护”而对医生产生的不信任一样。我也就这一问题问过我的美国同行,他反问我陪审团偏袒患者对于他们自己、对于美国民众有什么好处吗?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伤害的肯定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如上述案件,如果法庭判医生败诉,那医生以后肯定会给胸痛的患者行增强CT检查,这无疑会大大加重普通民众的负担。在法庭上,医患双方自然是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但这并不是什么敌我矛盾,在更多的时候,医患双方是需要合作的,甚至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一个判决而让医生生活在法律诉讼的恐惧之中,这对患者来说不是好事。谁会去做这种傻事?理性社会不会,但在医患矛盾尖锐,人们丧失理智的时候,那种损人不利己的判决是有可能的,不为别的,只为报复!如果情况到了这一步,那就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在美国的法庭上,没有同情弱者一说,公平公正是对弱者最大的保护。
发表于2012-05-08
美国人很崇尚 “程序正义”。如果在判决还没有做出之前,双方就对可能的判决有了疑问,那这样的判决就失去了公平、公正和威严,审判是来解决问题的,而这样的审判只是在制造问题。比如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目前的状况就比较尴尬,如果鉴定结果对患方有利,那患方肯定接受而医院又无话可说——你的同行都说你错了,你还有何话可讲。如果结论对患方不利,则患方不接受鉴定结果而医院又无可奈何——你们是同行相护,有暗箱操作。一个先天不足的制度,注定了在执行的时候充满了坎坷,医患双方都有理由认为自己是这一制度的受害者。
发表于2012-05-08
为了避免这种尴尬,为了让审判结果更具威严,在判决之前必须让控辩双方就审判程序达成共识,无论结果如何双方都必须接受。其实无论中国还是美国,专家证词都是判决的重要依据。所不同的是,美国的专家证词是在法庭上公开做出的,是要接受对方的严格质询。而中国的医疗事故鉴定则是医疗专家在密室进行,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各种猜测。
发表于2012-05-08
一句话,玩游戏要守规则,要输得起。另一句话,要想让别人守规则,规则得公平、公正
发表于2012-05-09
中国出一件事,就辞退一个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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