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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发表于2018-02-24

对方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吗?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旦达成、并经当事人签署,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于签署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该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调解书盖调解委员会的章、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有必要,双方可以在30日内去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的人民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需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调解协议书。对于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不能直接申请执行,需要到法院申请对方继续履行该协议,判决后才能申请执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期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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