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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鞍山红星国际广场-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期房变欺房!

发表于2015-06-28
标签:鞍山红星国际广场 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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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红星国际广场-价格欺诈、虚假广告、期房变欺房!

http://hongxingguojiguangchang0412.fang.com/bbs/1619744183~-1/182809455_182809455.htm

发表于2015-06-29

 红星国际广场不守承诺、欺骗业主开盘买房享受价、期房变欺房、业主从4月初至今与售楼处多次协商、每次他们都承诺给业主答复、可直到今日他们没有正面给业主任何答复、业主忍无可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不让更多的鞍山人受骗上当、业主高举横幅、向全国各界人士及相关主管部门呼吁,房地产市场急需整治、虚假广告要从严惩罚、受骗业主给予补偿。在习大大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的房产市场要让百姓在一个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购买自己的家园。 


发表于2015-06-30

 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记者,期房销售是房地产行业欺诈行为的源头。从制度设计上应该进行一定的调整。“对期房和现房应该区别对待。现房销售就不存在价格纠纷。”刘俊海说,期房销售应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如果合同签完之后价格上涨,按照签合同时的价格执行;如果价格下跌,则应该按照交房时的价格执行。
现阶段,北京、上海、杭州等地一些新房源实行较大幅度销售,引起部分已购房业主的不满,其中大部分为期房购房者,他们购房款、或者部分购房款已经交了,开发商并没有给购房者提供实物房屋,只是买了“期房”,也就是未来的房子。由于房价大幅度降了,将来他们和别人一起获得实物房时,势必要比别人多付许多钱。这合理吗?恐怕没有购房者会对这样的事想得通。
购买期房的人,应该说提前给开发商支付了买房款,为开发商作出了贡献。这些购房者,可能实际购买的是自己支付的钱盖起来的房子,可是却要比后来的购房者多花购房款。这怎么说也不合理,也显得开发商没有良心,恩将仇报。
不错,购买期房者,事先也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现在要求补偿和“退房”就是毁约,是违背合同法的行为。但是,购买期房者之所以毁约,是因为开发商“毁约”在先——人家买期房,是因为开发商承诺可以获得价格优惠,现在人家不仅没有得到价格优惠,甚至还要比别人多付款,开发商不是毁约在先吗?既然开发商可以毁约,那么买期房者也可以毁约。
而且,从保障消费者利益来看,任何没有实物(实际利益)做保证的生意,都是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交易(比如降低房屋的交付标准),本来就存在不合理性。因此,许多国家禁止开发商交易期房,必须是同时办理合法手续的现房交易。我们既然允许期房交易,那么也必须有保证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的政策。所以,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利益必须得到保护。
参与期房交易,需要承担一定市场风险,这很正常。但不能够只让消费者承担风险,开发商却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这不公平。既然开发商卖的是期房,也要承担期房可能遇到的价格变化,谁让你不是做实物交易呢?购买期房的消费者,不仅应该享受后的价格,而且还应该享受原来开发商承诺的购买期房的优惠幅度,这样才公平,才算开发商履行承诺。这些购房者所享受新价格的待遇,已经获得住房实物的购房者不应该享受。因为那已经完全成交,和购买期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这跟商场买东西,或买卖股票是性质不同的。实物交割已经完成的情况下,跌价的损失当然是由购买者承担,但预售合同在没有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发生跌价损失,就不应该完全由购房者承担,也许有人会说期货交易在未交割前发生损失,不也是要交易者自己承担的吗?其实二者性质完全是不同的,期货本来说就是一种风险,在之前交易规则已经明确告诉者其中的风险,而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这样的话发生损失理应由者承担。而房屋预售,既没有明确告之其中的风险,又没有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且购房者大多是为了自住或保值,并非是投机行为,所以期房预售不能同等于期货买卖。房产的预售和期货交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同等起来。
此外,虽然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双方理应按合同来承担风险,但问题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能表达真实的意思吗?我在房产咨询过程中曾经建议购房者有可能的话,在合同中写上“需补偿”、“因政策的原因银行贷款不批购房预售合同撤销”等条款,但现实中开发商会以格式合同等种种理由拒绝这些条款,购房者在合同条款拟定过程中,根本不可能表达真实的意思,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的损失应该全部由开发商来承担。
开盘4#-31-3-大军(627289349) 2015-6-29 15:19:02
预先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才能吸引购房者大胆购买,因为购房者有了稳赚不赔的保障措施,那么开发商的房子也不至于这么难卖。也就是说,预先保障了业主的风险,反而导致楼盘卖的更好,并且反而价格不会下跌。这个道理,开发商不懂!
比如,开盘时开发商承诺并签入合同,明确在时,老业主提前享受的优惠,或者说,越早买的房子,享受的优惠越多,那么购房者肯定会踊跃买入了,因为利益得到保障了,永远不会有的担心了,那么大胆买入了,并且买的人也多,开发商恰好解决了资金问题,不需要进行促销了。
一举两得,既保障了业主的利益,又对销售速度有很大提高,这样反而使开发商不必担心卖不掉,更不用促销,不必为资金而烦恼了。
不知大家有何见解?
期房,应该给老业主补偿,早交钱,而且承受的风险比现房大,所以期房应该补偿老客户。况且开发商,后仍然有客观的利润。
主张,期房买卖,买的越早价格越优惠;如果开发商做不到,请有关部门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楼房交房了,再批准销售。这样买房的人,一交钱,就可以住,也就一样了。


发表于2015-06-30

人们为什么要买期房?我想的售楼MM都会告诉你买期房的好处,现在买有多么多么的优惠等两年后的现房就没有这个价了等等,这是营销手段还是欺骗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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