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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房屋有质量问题,是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还是开发商的责任

发表于2014-07-21

案情介绍:2007年5月,小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小朱就发现自家的卫生间下水管道经常发生堵塞现象,不得不经常请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进行清理。经维修人员介绍小朱才得知,原来是因为前任业主在装修时为了扩大房间面积,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导致下水不通畅,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必须重新铺设管道。小朱找到前任业主小王要求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小王却一口咬定小朱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接受了现实,所以拒绝赔偿。小朱起诉到法院,坚决要求小王给予赔偿。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卫生间管理铺设属于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小朱无法通过肉眼直接察觉,因此对于损失的发生,小朱没有过错。而小王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管道线路,在明知卫生间下水不通畅的情况,没有明确告知购房人小朱,已经构成故意隐瞒,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二手房与新房相比固然具有价格低、地段优、配套设施完善等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害直接降低了二手房的使用价值,再加上我国尚处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初期,建筑质量本身堪忧,更大大加深了房屋的损耗程度。此外,前任业主的装修和修饰,也容易掩盖房屋的缺陷。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购房者对房屋的质量状况应当有理性的判断,在出现房屋质量纠纷时积极寻找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就是常说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出卖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或者退货等救济措施。出卖人的这种担保责任可以采取明示和默示方式两种方式,即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涉及,出卖人仍然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出卖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仍然接受的,则可免除出卖人的担保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是否需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主要考察出卖人是否故意隐瞒和购房人是否明知质量瑕疵。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的质量瑕疵,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出卖人已如实告知房屋质量瑕疵或有证据证明购房人明知该瑕疵的,出卖人则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房屋买卖的特点,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降低房价、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等。当然,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具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者人身安全的,可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此时出卖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房屋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对于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出卖人往往认为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其实,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如果隐蔽质量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因为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则仍然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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