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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绿庭开发商以退房为要挟,通过销售逼迫业主签订补充协议

发表于2016-08-15
绿庭悦公馆二期业主于2016年4月15日开盘当日购买了由上海绿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绿庭湖畔明轩”(实际楼盘名称)二期期房(坐落于新松江路555弄,属松江区方松街道),在开发商限定的4月底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了购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中明确表明交房日期为2017年5月底之前,同日与开发商指定的贷款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一个月内业主们纷纷收到贷款行消息:贷款事项审批通过。但开发商从5月至今一直不肯在业主们的贷款合同上盖担保章导致银行无法放款,经了解,所有二期涉及到商贷的业主都面临此问题。更令人费解的是,8月初开发商拿出一份补充协议让二期业主签,补充协议中指出“交房条件为办理好小产证以后,并且无条件的接受延期交房”、“如开发商和业主所委托的贷款银行协商不一致开发商有权不为业主担保,由此导致无法放款由业主承担后果”等,闻所未闻的霸王条款。如不签署补充协议,开发商就不为业主盖担保章,开发商想通过此恶劣的手段单方面撕毁已签订的预售合同。在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的今天,竟还有如此无视法律、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我们二期业主实在无法接受,现请求政府相关的管理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阻止,督促开发商履行预售合同,依照监管机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保障二期业主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6-08-26
绿庭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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