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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单位车棚通道到室的必经之路能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发表于2015-02-06

编辑:你好!请教单位车棚通道到室的必经之路能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申请人系第三人的正式职工,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服从第三人指派到位于华清街西侧的长安区政府(东院)所辖的临时临街建筑内工作。2012年6月27日8时30分许,申请人到达工作场所后将助残车停放在日常停车位置——长安区政府车棚通道门前一侧,停车区域由第三人和长安区政府等共同控制、管理和使用。停车后,申请人在沿日常存车、打水、就餐和如厕的“必经区域”“径直走向室”过程中跌倒致骨折,发生工伤。因第三人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未依法、如实向被申请人提供材料,被申请人亦未要求第三人补正或进行调查核实,以致错误的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二审法院枉法裁判,错误的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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