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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炒房逃避税收监管,谁让二手房个税流失了?

发表于2006-06-23
2006年06月23日09:12 新京报
顾一冰

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各地各级官员纷纷对“二手房征收个税”问题“越权解释”之后,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作了权威表态:个人转让二手住房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法具有强制性特征,不是某个政府部门或个人可以随意解释的。但令人惊讶的是:全国竟然有不少城市的官员纷纷表态“二手房不征个税”,甚至在日前,建设部一高官还表示:二手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个别地方的试点,没有推广的时间表。 


这真是“依法行政”的悲哀,官员们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国税总局新闻发言人还特别强调,对“二手房征收个税”本是一项在《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的税收政策,人们不得不发出疑问:在近几年“炒房”热潮中,各地税务机关有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将税法早已规定的应征税款组织入库? 


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占中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已由1994年的1.6%提高至2004年的6.75%.但由于政策设计、征管能力等多方面原因,工薪收入所得税及利息税占到个人所得税70%左右的比重。将个人所得税的重点放在了工薪收入所得税及利息税上,是由于税收征管采取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办法,而对于“炒房”等个人之间的资产转让却难以监管,税务机关无疑有些“懒惰”。客观地讲,相对于“地下交易”等行为,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的监管并非有很大难度,由于房屋交易涉及产权转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资料足以提供交易的基本情况。所以,关键是税务机关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严格执行税法的责任承担起来。 


投机性质的炒房所得逃避了税收监管,工薪收入反倒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力”,既违背了税法公平的精神,扭曲了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对地方政府贯彻法律以及税务机关执法情况开展督查,查一查“个税”法律到位情况,查一查稳定房价“国八条”政策的执行有没有变味。同时,还应从相关官员“越权解释税法”的个案入手,给全国官员们上一堂“有法必依、政令畅通”的法制教育课。
发表于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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