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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发搜房微博

发表于2011-07-27
转发了笑竹钟海舟的微博:向@赵语琳琅 提问:有人说住房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国家应当负责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近日成思危发表观点认为:只有国家为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是公共产品,而其余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房则是商品,不属于公共产品之列。对此问题您如何看待?
转发理由:[呵呵]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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