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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组装电梯代替日本原装 房产商被判双倍补偿差价

发表于2004-04-20
组装电梯代替日本原装 房产商被判双倍补偿差价 


 
预售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房产商交房时,每幢大楼均装有两部日本原装电梯,一部组装电梯;若不达此标准,业主有权要求退房或获得双倍差价补偿。谁知房产商明知故犯,在楼内实际安装的是两部组装电梯和一部国产电梯。当个别业主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通过诉讼获得了差价补偿。不久,得知此事的另外一百二十余户业主也相继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商按约双倍补偿电梯设备的差价,但房产商却称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不愿出钱。日前,徐汇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众业主的要求。

1998年下半年,尚未进入装修施工的本市某新建花苑获准预售。房产商在与众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每幢大楼均安装三部电梯,其中两部为28层/28站/的日本原装电梯,一部为29层/29站/(通地下室)的组装电梯。同时,双方还约定,房产商交付的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房产商补偿两倍的装修、设备差价。之后,房产商实际安装的是两部28层/28站/的组装日立牌电梯和一部29层/29站/的广日牌国产电梯,总价与约定的电梯相差102万元。

1999年底,该花苑建成交付使用,众业主陆续按约与房产商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当时竟然没有一户业主查验共用部位设施,包括电梯是否达标的情况。直至入住一年多后,个别业主才识破房产商“狸猫换太子”赚取设备差价的伎俩,并立即提起了诉讼。2002年,法院判决房产商承担了违约责任,对个别业主进行了赔偿。去年3月8日,房产商又与该花苑业委会签订了电梯设备补偿标准备忘录,即按2002年的诉讼判决结果作为补偿标准。同年9、10月间,该花苑的另外一百二十余户业主也先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商按约双倍补偿电梯设备差价。庭审中,房产商却辩称,众业主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补偿设备差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商实际交付的电梯与预售合同约定的不符,应当按约承担双倍补偿的违约责任。另外,房产商在2003年3月曾就电梯补偿问题向业委会表示,同意按已有的诉讼判决赔偿标准进行补偿,这可视为房产商对众业主所作的新的承诺,故众业主有关电梯差价问题的诉讼时效应从此时重新起算。据此,法院作出了房产商败诉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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