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帮一下忙
- 发表于2010-08-19
你好,关于申请“养犬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申请的条件:
(一)个人养犬
1、养犬人是本市常住户口;
2、实际养犬地四户以上周边邻居签字和居委会、派出所盖章同意,境外人员申请养犬的,经居住地物业部门同意;
3、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4、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以上的;
5、符合“只准饲养一条观赏犬”的规定;
6、农村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居户的;
7、申请人系境外人员的,须因在沪留学、务工、经商并在沪停留时间一年以上。
(二)单位养犬
1、确因警卫、表演需要;
2、经畜牧兽医部门犬类防疫和健康检查合格。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养犬
1、《上海市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
2、犬主身份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
4、犬主一寸证件照1张;三寸犬全身照1张;
5、申请人系境外人员的,还须提供在沪务工、留学、经商等相关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养犬
1、《上海市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表三];
2、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3、一寸犬头照4张,三寸犬全身照1张;
4、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需要申领《养犬许可证》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受理窗口或者公安分县局治安部门提交《上海市饲养犬类申请审批表》。
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以分县局名义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以分县局名义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人颁发《养犬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对农村地区养犬的申请,由分县局委托派出所办理。
如有需要可与杨浦公安分局平凉路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2204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