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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

发表于2016-09-27
我国现行刑法将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这就意味着要认定某一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就必须先探究行为人在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目的,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显然,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体现了刑法制定者的良苦用心,不主张对一些不得已的行贿行为科刑。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然而也恰恰是这种立法初衷上的善意和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使得准确理解“不正当利益”变得极为困难,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是莫衷一是。
一、行贿行为背后的目的
行为人行贿的原因有千种万种,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但这里探讨的主要是行为人行贿的目的和意图。很简单,行为人行贿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利益。利益是探讨行贿罪时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它是剖析行贿行为的重要支点。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这里的利益可以换一种说法,就是行贿人对行贿对象有所求。
行贿行为最典型的是送钱,说得露骨一点,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送钱的背后都“包藏祸心”。如果行为人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不是为了利益,那就可能是亲友馈赠行为或者出借行为或者捐献行为或者施舍行为乃至于说是精神病行为等等,反正不管怎么说,这些行为的背后都没有包含求利目的,更无从归于行贿罪,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因此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用二分法来简单划分,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贿行为,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一类是非行贿行为。其中非行贿行为最为常见的是馈赠行为,这也是为什么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要解释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界限的原因。准确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是进一步认识行贿行为本质的前提条件。
二、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贿罪是有数额要求的。如一般情况下,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要分别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立案。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法律这样规定最大的益处在于对行贿行为是否入罪可作量化处理,目的是将数额较小的行贿行为排除在行贿罪之外。所谓抓大放小,与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是一致的。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不可否认,我国查处的贿赂大要案在数额上急剧抬升,涉案人员的级别也一再攀高,然而除了在社会效果上成为一时谈资外,却始终难以动摇贿赂滋生的土壤。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数额上的大要案好比是已经溃烂的毒瘤,而真正的危险却是整个社会在慢慢丧失免疫力。
同时,这反映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对打击贿赂行为的文化差异和法理差异。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比如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贿赂犯罪采取的就是“零容忍”态度,对行贿行为不设起刑点,只要是行贿,不论多寡,都属于犯罪。
笔者以为,数额只是行贿行为的一个量度,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而行贿行为的危害性也远不止是财物损失,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行贿行为对正常社会风气的败坏。无论数额大小,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行贿行为无一例外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绝大多数行贿行为都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山东律师刘少云谈行贿鲸吞蚕食着社会道德水平,最终导致维护社会和谐的成本倍增。
三、行贿(罪)行为侵犯的客体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行贿罪规定较为苛刻,所以究竟行贿(罪)侵犯了什么样的客体,也成为颇具争议的问题。我们知道,犯罪客体是揭示犯罪行为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标志,有助于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⑴因此,有必要弄清楚行贿(罪)行为究竟侵犯了什么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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