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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先同居后办结婚登记离婚房产分割

发表于2014-08-04
标签:法院 购买 赠与 离婚 房产分割 


案例介绍:1995年王某与李某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李某向自己所在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次年1月通过公证方式将该房屋赠与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19977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9年,李某起诉离婚。20108月,王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双方的夫妻关系应从1995年算起,且自己在购买房屋时出钱了,故涉案房屋应属自己和李某的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并确认李某将房屋赠与其子行为无效。

案例结果: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办理的仅是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从19977月双方登记结婚时起算,并不能追溯至1995年。故判决该房屋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日起算。而一般先同居后结婚的双方,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算。从登记程序上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的应签署《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书中除要公布自己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等身份信息外,还必须声明“双方自何时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均未再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而一般意义上的先同居后结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填写的是结婚申请书,当事人不需表明双方自何时开始同居,现在是否同居等情况,只需填写双方的身份信息并表明“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因此,可以通过结婚登记手续对补办结婚登记、先同居后结婚进行区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办理的仅是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姻关系的效力只能从19977月双方登记结婚时起算,并不能追溯至1995年。所以李某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李某有权将其赠与其子,赠与行为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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