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业委会人员有何必备条件?
- 发表于2012-02-12
- 发表于2012-02-13
我以前写过的。
业委会成员的资格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都作了明确,只要符合上述条例规定要求的,我们都不能剥夺他的业委会成员资格。
业委会成员的资格问题,《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都作了明确,只要符合上述条例规定要求的,我们都不能剥夺他的业委会成员资格。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对于业委会成员的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是:“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另外,我看到大家说不住在本小区的没有业委会成员资格,其实这也是不对的,只要房产证上有他的名字,满足《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所规定的要求,他就可以参选业委会成员,至于大家觉得这个人将来不适合业委会工作,大家投票不选他,那是我们业主的权利。我想说的是,反而是住在本小区,但是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人不具备当选资格。
- 发表于2012-02-15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
这条法规一直看到被网友援引
这条法规一直看到被网友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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