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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质疑《告业主书》

发表于2012-03-20
一曰:“本小区一次分三期建设”众所周知,这个楼盘的总称是“绿地世纪城”,一期为“绿地世纪花园(上海春天)”。二期为“世纪同乐”,三期为“绿地世家”,有小区前后门铭牌为证。与锦绿小区从未有过任何瓜葛,为与锦绿区分,还专门砌了一道墙,(此墙至今还在)并曾一度设过电子门。而锦绿也一直以锦绿一期、锦绿二期为称,“上海春天”怎么现在一下变成与锦绿新城成为“分三期建设”了呢?莫非“上海春天”是锦绿三期吗?二曰:“其设施设备是共有的”何为“施设设备”,网上有一张明细表,各位可以看一下: 1、 电梯2、 绿化3、 区域内市政①道路、楼间通道②室外上下水管道③沟渠④蓄水池⑤化糞池⑥雨水井⑦交配电系统(箱式变压器)⑧高压双路供电电源⑨公共照明设施(路灯、草坪灯)⑩外墙护栏及围墙⑾高压水泵、高压水箱⑿中水及设备系统⒀污水泵4、 燃气调压站5、 消防设施6、 监控设施7、 避雷设施8、 中内空调系统9、 电视共用天线10、 电脑网络线11、 电讯电话12、 车道13、 地上机动车停车场14、 自行车库15、 垃圾中转站16、 信报箱17、 值班室18、 物业服务用房 上述项目,上海春天哪一项与锦绿是“共用”的?三曰:“根据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及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的相关文件” 居委会是否将文件印发业主,看看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上海春天必须与锦绿新城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据此,我们强烈要求“上海春天”成立一个独立的业主委员会。 “上海春天”业主楼主
标签:上海春天 三期建设 
发表于2012-03-20
谢谢!侬对成立业委会的支持
发表于2012-03-20

支持!非常明确地标明不存在公用,上海春天应该为独立业委会。

发表于2012-03-21
绝对支持。。。也希望业委会能早日成立!
发表于2012-03-26
《物权法》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为“业主对建筑物的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意这两个词:
   
业主
   业主就是对产权证载明的房地产有权的人
    
上海春天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既有业主的房屋面积(专有部分)又有红线划出共有产权的范围,明确总面积是9000多平方米。很简单,持有相同红线范围的产地证,才是春天的业主。
   
 
共有共同管理
  物权法明确了产权共有与共同管理相互依存的关系。划分管理区域,就是划分共同管理范围。   在这9000多平米里的业主才有共同的产权才有共同管理权。 
 这和市计委,交警总队有什么关系?就是拿党中央来压也没用(而且市计委,交警总队也不会出什么文件要把你们三个没用共有权的合在一起)。这有和绿地世纪城有几期也没有关系。
     只要抓住共有产权这个关键,什么胡言乱语都没用
  


发表于2012-03-29

支持你的观点,,,,,,

发表于2012-04-17
发表于2012-04-19
支持楼主
发表于2012-04-21
支持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上海春天本来就是独立的小区。
发表于2012-05-11
引用:米老鼠26在2012-4-21 13:35:40写道:原帖
支持单独成立业主委员会。上海春天本来就是独立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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