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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知

发表于2009-09-27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上海世博会安全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上海市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101231,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给予特别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属于举报范围。其中,涉及恐怖活动、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重大经济犯罪的为重大线索。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至本市各公安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24小时超市便利店、轨道交通站点领取“110信箱”专用信笺,填写后免费邮寄;或使用普通信笺写举报信免费邮寄到上海市公安局“110信箱”。
举报人可以发邮件至“110信箱”(gaj110@shanghai.gov.cn)举报;也可以登录“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海网警网上咨询工作室”、“东方网”和各高校校园网站“110信箱”链接点发邮件举报。
举报人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举报人可以直接至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也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举报。
三、奖励条件:
(一)能够提供违法犯罪事实、线索或证据,对案件破获或处置起到作用的。
(二)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
四、奖励标准:
(一)凡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被查证属实的,上海市公安局将根据举报内容在破案或处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中,提供重大线索,奖励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至30万元。
(二)如国家及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奖励额度高于本通告执行标准的,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特殊规定的奖励额度颁发奖金;奖励额度低于本通告执行标准的,按本通告执行标准执行。
(三)如群众举报情况同时符合上海市公安局所设其他单项奖励规定的,不重复奖励。
五、奖励方式: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可以凭本人有效证件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确认银行转账、汇款等其他领奖方式。
六、市各级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给予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对因泄密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虚报、谎报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O O 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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