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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业委会:这样的公示合规合法吗?!

发表于2014-05-18
标签:隔开 



 

发表于2014-05-18

这张公示至少有三个问题:

一、损坏部位具体在哪个公共部分位置,损坏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违章建筑有关,与32号的其他业主是什么关系?特别怎么会与34、36号业主有关?这些都需要说明。

二、4996圆费用是怎么计算得来的?(应该有明细预算)相关各户各应分担多少?负责维修的单位是否招投标了? 等等。

三、就在“公示”提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由部分共用的业主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决定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部分共用部分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部分共用部分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公示说有意见和建议七天内向“业委会”反映,完善方案后将安排物业实施(事实上公示是14日下午贴出,只给了五天的时间)。根本没有安排业主的表决程序。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物业法?

以上三个问题请业委会回答。衷心希望“新业委会”是因为工作没有经验,而不是有意犯错。希望你们及时改正,我们将不胜感谢!

发表于2014-05-19

同意上述几张帖子的意见,完全应该这样做。

这是一个可以大家好好学习的一例,业委会、物业更应该好好学习,居委会应该好好指导。应该在其位谋其责。

发表于2014-05-20

 表决在公示之后,先公示后表决,程序没错。如果维修费分摊涉及到你,你可以到现场查看,如对维修费分摊或对维修价格上有疑义可向业委会反映,提出你的意见和要求,这是业主的权利。业委会在听取业主意见后应实事求是对业主意见对照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应接受业主合理的意见。

发表于2014-05-20

这个公告不应该作为实施工程的依据,我不知道相关业主是否表决过,表决的结果才是可以正式施工的依据。

发表于2014-05-21
引用:廖永祥在2014-05-20 23:20:34写道:
7楼

这个公告不应该作为实施工程的依据,我不知道相关业主是否表决过,表决的结果才是可以正式施工的依据。

 根本没有表决过。

发表于2014-05-22
引用:qiushen1在2014-05-18 21:30:40写道:
2楼

这张公示至少有三个问题: 一、损坏部位具体在哪个公共部分位置,损坏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违章建筑有关,与32号的其他业主是什么关系?特别怎么会与34、36号业主有关?这些都需要说明。 二、4996圆费用是怎么计算得来的?(应该有明细预算)相关各户各应分担多少?负责维修的单位是否招投标了? 等等。 三、就在“公示”提到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部分共用部分的维修、....

 5月21日晚见到增贴了“公示”所说“项目”的承建公司署名的费用明细表(明细表上却写了5月14日)。仍未见“公示”者“业委会”的回答。

“一、损坏部位具体在哪个公共部分位置,损坏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与违章建筑有关,与32号的其他业主是什么关系?特别怎么会与34、36号业主有关?这些都需要说明。”,以及如何安排表决程序?

 

这是问题的大前提,如果这个问题不讲清楚,不拿出应由32、34、36号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的合理合法(包括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依据,业主又如何表决?!不经过表决又怎么存在聘请维修单位、进入项目实施阶段的问题?!请业委会务必回答,还我知情权和决定权!

发表于2014-05-23
引用:春城热心人1在2014-05-20 10:59:44写道:
6楼

 表决在公示之后,先公示后表决,程序没错。如果维修费分摊涉及到你,你可以到现场查看,如对维修费分摊或对维修价格上有疑义可向业委会反映,提出你的意见和要求,这是业主的权利。业委会在听取业主意见后应实事求是对业主意见对照实际情况认真核实,应接受业主合理的意见。

 廖先生说得很好!

"公示中“听取业主反馈意见,完善上述方案后,业主委员会将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应该改为“听取业主反馈意见,完善上述方案后,业主委员会将组织支付维修资金的业主表决,超过2/3同意后安排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1108弄一案可能在许多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实施,足见“没有游戏规则,就开始游戏”的可怕,32、34、36号的案例不能让这一幕重演。1108弄和1288弄32、34、36号遇到的问题也是春城其他业主明天必然要遇到的问题。

"

发表于2014-05-25

一周过去了,再次恳请业委会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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