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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目前不宜将是否成立“监事会”放在“这次”业主大会中直接表决

发表于2014-06-10

     目前三个文本修改工作已走完公示公告程序,下一步付之业主大会表决, 我认为目前不宜将是否成立“监事会”放在“这次”业主大会中直接表决,可根据情况放在以后的业主大会中去讨论,许多业主对“监事会”还不十分明白,还是新事物,还有个认识过程,这种情况下表决,十分不妥。

   除众多网友提到的原因外,还有以下方面:  做任何事情都有个时间节点,有个阶段,不能因此而等下去; 如果这次一定要表决“监事会”,就必须重新修改已修改过且已走完公示公告程序的三个文本,九必须重新公示公告,照此下去,如果还有业主提出其他意见(例如业主理事会、业主议事会。。。。。), 也应该再次修改三个文本,再次公示公告。。。。。。。。,没完没了,三个文本将无法备案。

  按规定新版本未备案之前可以使用前业委会的老版本,老版本给了业委会5万的维修资金使用权、全部工程动用维修资金不告知业主、大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算、决算、业主分摊、酬金制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公益收入、。。。。。统统不告知,更谈不上网上告知; 如仍按老版本执行,后果将十分严重。而新版三个文本作了大量修改,特别强调除“书面”业主大会外,每年必须召开一次“讨论式”业主大会,加强和业主召集人的沟通交流; 加强了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增加了印章使用和保管相互制约的条款; 在文本《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中削减了业委会的维修资金使用权限(3万), 许多维修项目如电梯,消防、屋顶屋面外墙等部分业主分摊的无论项目大小资金多少,统统改为由业主作主,由业主书面表决确定,如未达到2/3业主书面同意,该项目就不做,完全听业主的。 全部工程项目信息必须公开(张贴和网上发布),必须告知业主:项目名称、提出人、维修价格、人工材料费用、业主分摊范围和面积、.......,这些都从源头上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这是一个全体业主参与监督的文本,事实上现业委会已在按新文本办事,可见他们的主流和大方向是好的,如果他们仍按照老文本办事,业主也无可奈何,因为新文本没有备案等于没有新文本,可以执行老文本,法律上也说得过去。

 新文本强化了业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所以希望尽快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新文本,这对业主参与监督维修资金使用很有利。

 业主有意见很正常,业委会收集业主意见应该是长期的不间断的 三个文本在实践中可以不断修改完善,让业委会运作一段时间,看看效果,如确有必要,一年或半年后可根据广大业主意见再次修改,包括目前还在探索中的成立“监事会”意见,如政府下文,必须立马就改,不一定要一年半年。

发表于2014-06-10

这种逻辑是要害死人的。

发表于2014-06-10

同意楼主意见,楼主说的很清楚很明白很客观。

发表于2014-06-10

现行公布的文本有进步,大家都承认。

但是50分比30分也是有进步,却仍然是不及格。


既然有争议,就更需要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


监事会的要害不是多一个婆婆,而是要不要监督的问题。

如果反对监事会的邻居能提出更好的日常监督机制,并且业委会愿意执行,我也可以不要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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