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找到司法依据了——物业要对居改非、群租负责!

发表于2012-0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经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有居改非、群租、私占绿地等现象,应该是由物业企业要求他们整改;如果拒不整改,则有物业起诉这些违规的业主,而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请问外高桥物业,你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执法权,对物业居改非没办法,那你们是不是上诉至人民法院了?如果没有上诉,仍由居改非、群租肆虐,就是物业没有履行职责!
发表于2012-06-24
打官司好用
发表于2012-06-24
发表于2012-06-24
发表于2012-06-24
这个要顶
发表于2012-06-24
够意思
发表于2012-06-24
发表于2012-06-25
引用:kangchenglaoyezhu在2012-6-24 2:07:43写道:原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经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有居改非、群租、私占绿地等现象,应该是由物业企业要求他们整改;如果拒不整改,则有物业起诉这些违规的业主,而人民法院应该支持。请问外高桥物业,你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执法权,对物业居改非没办法,那你们是不是上诉至人民法院了?如果没有上诉,仍由居改非、群租肆虐,就是物业没有履行职责!
 
 
发表于2012-06-25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