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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与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文作者商榷

发表于2013-08-18

与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判文作者商榷


今晨经网友指点,在建德花园百合苑南大门得以拜读(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189号,(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190号判文。觉着有几处瑕疵提出来与诸法官,律师商榷。

1189号判文,第2页第11行被告认为“业委会新聘物业公司由于原告不退出小区而无法进入小区进行管理”,该主张,被告一定有出示了相关证据以佐证事实,但是贵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见诸判述涉及这一重要事实的审理过程,应该会导致贵院正确认定案情的有误。

1189号判文,第3页第28行贵院查明认定“因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状况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英明论断显然与贵院在本案中就原告方主体资格认定相悖,第1189号判文,第3页第14行“关于原告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已生效的(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充分阐述并予以认定,本案中不再赘述。”这里,判文书写在运用案例判断上犹如橡皮膏药轻松自如!应予纠正。

1190号判文,第2页第13行被告提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依据,最高法院的法释20098号文第十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事实上的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后的物业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节,普陀法院在判文中不予置理,显得傲漫不循。出于对上级机关的尊重,起码得有个解说。

普陀法院出判决书粗制烂造的程度,在上述二判决书中,运用案例时竞然闹出先有终审判决书,再来初审的笑柄:第1189号判文第3页第4行起,初审时间是20121123日,二中院的终审时间是2012226日。第1190号判决书是照抄不误,这是排版上位第3页的第5行起。

太不把法律当会事!


发表于2013-08-18

应该是差不多了吧,不是很多人已经在卖莲蓬了么

发表于2013-08-18

说得好老先生.支持您!大观园里糊芦僧断糊涂案!涕笑皆非.上海连续43天高烧.这是法院在断案!

发表于2013-08-19

这到底是什么社会啊,感觉有点像清朝末期。

发表于2013-08-19
引用:德不孤必有邻2013在2013-08-18 21:23:57写道:
3楼

说得好老先生.支持您!大观园里糊芦僧断糊涂案!涕笑皆非.上海连续43天高烧.这是法院在断案!

 希望你支持79%参加维权的百合苑大多数业主,我也是。

发表于2013-08-19
引用:德不孤必有邻2013在2013-08-18 21:23:57写道:
3楼

说得好老先生.支持您!大观园里糊芦僧断糊涂案!涕笑皆非.上海连续43天高烧.这是法院在断案!

引用:gyy66525在2013-08-19 16:37:49写道:
5楼

 希望你支持79%参加维权的百合苑大多数业主,我也是。

 真正维权——维护业主自己的、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只有靠我们广大业主自己。我也是,顶!顶!!顶!!!

发表于2013-08-19

1190号判文,第2页第13行被告提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依据,最高法院的法释20098号文第十条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事实上的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中止后的物业管理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节,普陀法院在判文中不予置理,显得傲漫不循。出于对上级机关的尊重,起码得有个解说。

   司法是尊严的丶神圣的.令百姓敬畏丶敬仰.知法丶尊法丶守法!作为一个业主,当然也不例外,知法丶尊法丶守法!因为我们都知道,这是人民的法院.然而我们看到的是普陀法院置最高法院的法释2009年8号文不顾,傲慢荒唐,罔顾事实的判文.我们不仅要问!!!普陀法院是人民法院还是建玮物业的私家法院?

发表于2013-08-19

   请原谅普陀区法院的法官们[包括院长大人]43天的高温烧坏了他们的大脑,以致作出如此的判断.

老天有罪.

发表于2013-08-21

荒唐的判决!

发表于2013-08-21

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无权继续收费

            

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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