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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R03;成立业委会选好“当家人”

发表于2014-03-06

 


业主对共有的小区道路产生的收益有所有权和监管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款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不得擅自处分。根据《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大修基金的不足、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其用途。”
毋庸置疑,小区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委员会监管而非物业公司。然而,相关法律又规定,业主须通过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行使这些权利。因此,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与物业公司打交道的主体。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一件事就是赶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此事拖延不得,否则维护权利就无从谈起。
那么谁来出面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可见,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召集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售后公房小区的业主应该敦促政府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自己尽快成立业委会。
根据我的体会,在业主中找到一个或几个懂行且又办事公正的热心业主是关键。我居住的小区也是售后公房,原来的管理也不怎么样,成立了业委会就变了样,尤其是一位退休厂长当上了业委会领导后,小区管理明显有了很大起色。他像管理工厂那样,督促物业安装了小区探头,让小区业主对物业收支心中有数,在使用维修基金方面也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外来车辆停泊收费、小区内广告收费的监督抓得很紧。小区业主对他拥护而满意,称其为“业主总理”、“超级志愿者”。 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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