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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民事起诉状---样本

发表于2003-03-10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 1970年3月8日 汉族 ******单位 职员 **** 女 1974年2月27日 汉族 ******单位 职员 电话: 被告:上海佳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彰武路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松 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签定的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约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延迟交房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431.33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安装4立方煤气表而支出的人民币800元和工料费70元并且补偿安装费0.5倍差价435元,共计人民币1305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1年1月18日与被告“上海佳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营口路789弄59号302室的商品房一套,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贷款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并在合同第十条约定了交房条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物业维修基金。”但原告于2001年12月31日按约收房时被告知被告并未取得大产证,直至2002年1月21日才取得大产证并于2002年1月26日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在原告验房过程中发现被告未履行合同附件三中的约定:“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煤气:管道煤气安装到表前,每户装4立方米表一只。” 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2431.33元(467564元*26天*.00002=2431.33元)。 根据合同第十七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倍给予补偿。”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实际安装煤气表的费用870元以及0.5倍的补偿款435元,合计1305元。 原告为以上所诉事项向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但被告始终声称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安装煤气表,也不履行其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为求得法律保护,特向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法院秉公办案,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 此致 杨浦区人民法院 ***** ***** 2003年3月15日 附件: 本起诉状副本 二份 委托书 二份 产权证复印件 二份 煤气表安装付费单据复印件 二份 预售合同副本 二份 抵押合同副本 二份 他项权利证明副本 二份 户口本复印件 二份?? 身份证复印件 二份 私章 三人 现金 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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