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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建筑面积增加套内面积减少 消费者获退房款1万元

发表于2003-03-12
建筑面积增加套内面积减少 消费者获退房款1万元 本报讯(记者马骋)本市居民安先生在购房合同中,与房产商不仅约定了建筑面积,还标明了房屋的套内面积。房屋竣工后,由于房产商提供的房屋套内面积减少,安先生向房产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近日,经法院终审判决,安先生获得了退房款一万余元。 据了解,在本市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与房产公司一般都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但安先生在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上海市安居房、平价房预配售合同》时,房产公司为以高得房率吸引购房者,在合同中约定总建筑面积的同时,还标明了套内面积,并约定面积在房屋竣工实测时,多退少补。后房屋交付时,经实测,总面积增加了0.37平方米,而套内面积则减少了3.43平方米。为此,安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总建筑面积单价每平方米3000余元,计算套内面积,房产公司应退还减少的套内面积房款一万余元。 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内面积减少直接影响了购房者的购房使用目的,因此,房产公司应该退还减少部分的房款。而总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组成,因此,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单价低于套内面积单价,购房者以总建筑面积来计算套内面积单价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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